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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穿鞋鐵板上滑倒受傷求償 二審改判鞋商免賠

2020/7/22 19:09(7/22 20:3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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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蔡姓女子雨天穿皮鞋行經人行道與馬路相接的鐵板斜坡滑倒受傷,她認為皮鞋防滑能力不足,依消保法向鞋商求償,一審獲判賠48萬元。二審認定蔡女舉證不足,改判鞋商免賠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今天指出,蔡姓女子提告主張,她於民國106年3月16日穿皮鞋行經新北市蘆洲區某大樓大門前的人行道與馬路相接處的鐵板斜坡處,因鞋子防滑能力不足,導致她滑倒受有胸椎骨折,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及民法等,向製鞋廠商興訟求償。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鞋商應賠蔡姓女子新台幣48萬4040元,鞋商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審理期間,因鐵板斜坡遭大樓管委會加焊橫條鐵片做防滑,無法重建現場進行檢測;皮鞋送請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鑑定「鞋底動摩擦係數」,但無法推論出,皮鞋在鐵板斜坡上的實際摩擦係數。

二審合議庭將蔡女平常穿的其他鞋子(在鐵板斜坡不曾滑倒),送請鑑定測試動摩擦係數,測試結果,其他鞋子在鞋跟、前掌的動摩擦係數都比皮鞋還要低;二審認為,蔡女主張皮鞋防滑能力不足,使她滑倒等情形,不足採信。

二審指出,蔡女是在雨後行走鐵板斜坡時滑倒,造成滑倒的可能原因,包含鐵板表面粗糙度不足、遇水濕滑,或覆蓋髒污砂石細碎,或蔡女踩踏鐵板角度不良,或對踩踏處高度有認知差距導致失去重心等。

二審表示,蔡姓女子未舉證證明,她滑倒是因皮鞋防滑能力不足,且有因果關係,因此廢棄原判決,改判駁回蔡女的請求,也就是鞋商免賠,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0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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