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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撞員警害3命 肇事司機及公司老闆幹部全判刑

2020/8/20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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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20日電)國道1號南下308.1公里2018年發生大貨車撞及2名國道警察、1名被取締司機致死,全案依過失致死起訴,肇事司機及所屬交通公司負責人、幹部一審分別被判處1年10個月至2年徒刑。

這起國道慘劇發生於2018年4月23日清晨,當時國道四隊郭姓、葉姓警員在國道1號南下308.1公里台南麻豆路段附近攔查取締蕭姓男子駕駛的違規貨車,警車停在貨車前方,3人站在路肩處理。

未料,由陸乙豪駕駛的大貨車竟撞上遭取締的貨車後方,2名警員和蕭男因站在大貨車和警車中間,撞擊力道將大貨車往前推撞,3人全數喪生,陸乙豪酒測值是0,僅受輕傷,但陸乙豪事後被認定是疲勞駕駛。

台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陸乙豪,同案被起訴的還有陸乙豪所屬聯全通運公司負責人盧廷景及調派司機出勤的副理林志明。

台南地方法院判決,陸乙豪判處2年有期徒刑,盧廷景及林志明各判處1年10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檢方同時對職業駕駛人的雇主及調度主管提起公訴案件較為罕見,也讓法院認定雇主和調度主管對勞工工時應善盡注意義務,不允許雇主漠視勞工法規,未讓勞工有充分休息就要求出勤工作,若事故發生,除行為人外,雇主和調度主管也應負擔同等罪責,無法置身事外。(編輯:謝雅竹)1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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