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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槍殺三溫暖泊車員 二審仍判男子無期徒刑

2020/9/9 17:51(9/9 18: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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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男子黃坤仁赴北市三溫暖消費時酒醉步伐不穩,泊車員上前攙扶,黃男卻開槍射擊泊車員頭部致死。二審今天認定黃男有殺人故意,自行招致酒精使其辨識能力降低,仍判無期徒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期間,黃男以酒醉、無意識等語推諉刑責,還說「我覺得對一個人開槍不一定會造成該人死亡,我對於這樣的結果沒有預見」。

二審認定,黃男當天搭計程車赴三溫暖時,拿出新台幣2000元的高額車資付費、下車後腳步不穩需人攙扶,取出槍枝後也一度摔倒,於警察逮捕時胡言亂語,無法製作筆錄,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2毫克等情形,舉動違常,堪認黃男行為時,確因酒精作用造成精神障礙,達辨識行為能力降低。

但是,從黃男自摔起身後,還能正確判斷被害人方向,追至人行道處,持槍朝被害人射擊,且在被害人中彈倒地後往對向車道逃逸,利用往來車流阻隔,更於遭人追捕時再度擊發子彈,爭取逃脫時間,足以認定他的辨識行為能力沒有喪失。

二審指出,黃男屬於「酒後狂燥型」,喝酒容易變得情緒暴躁,負面解讀訊息,看誰都不順眼,特別是陌生人,為暴力行為高危險群的酒精濫用者;黃男自知自身情況,帶槍與人接觸,大量飲酒,自陷酒精中毒狀態,使其辨識能力顯著減低,乃自行招致,不適用刑法19條第2項減刑。

二審審酌,黃男並非預謀殺人,與被害人並不相識,稍有不滿,即萌殺人犯意,率爾在大庭廣眾下,持槍朝被害人頭部射擊,致被害人死亡,其手段凶狠,視人命如草芥,又因酒精作用下,辨識能力降低,且未對被害家屬賠償,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另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15萬元罰金。可上訴。

黃男去年6月16日晚間搭乘計程車到台北巿一家三溫暖消費,下車時因酒後步伐不穩,三溫暖黃姓泊車員上前攙扶,黃男疑因不滿肢體接觸,持手槍朝對方頭部射擊,黃姓員工被送往馬偕醫院搶救後仍宣告不治。案經士林地檢署起訴,一審判黃男無期徒刑。(編輯:張銘坤)1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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