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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統一觀察勒戒見解 近3600案將解套

2020/11/1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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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8日電)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統一見解,認為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只要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已超過3年,無論其間有無吸毒遭起訴判刑,檢察官仍應聲請觀察勒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者,適用觀察、勒戒規定。

由於此規定的再犯期間由「5年」改為「3年」,並於今年7月施行後,法院對於「3年後再犯」,是否不論其間另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而遭起訴、判刑、執行均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有不同意見,造成檢察機關難以遵循。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在本案大法庭辯論時即指出,因為法律見解不一,造成至少1785案的觀察勒戒未執行,1792案有罪判決未執行,隨著大法庭統一見解今天出爐,近3600件積案可望獲得解套。

大法庭裁定指出,將施用毒品者監禁於監獄,只能短期間防止接觸毒品,「心癮」根本無法根除,考量多年累積的戒毒經驗及實效,及逐步擴充的醫療、戒癮機構、專業人力、社區支援系統等資源,本次修正後對於施用毒品者的思維,自應與時俱進。

大法庭認為,針對施用毒品者,應擺脫以往側重於「犯人」身分的處罰,著重其為「病患」的特質,並以「治療」疾病為出發點,重新評價所謂「3年後再犯」的意義。

裁定提到,基於憲法應保障人民生存權,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復歸社會,對於經監禁處遇後仍再犯的施用毒品者,更應恢復以機構內、外的治療協助戒除毒癮,這正是本次修正的立法真諦。

大法庭認為,對於施用毒品初犯,應適用機構內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若執行完畢釋放後於「3年內再犯」者,應依法追訴;若於「3年後再犯」自應再回歸到傳統醫療體系機構內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治療;對於戒除毒癮不易者,唯有以機構內、外處遇及刑事制裁等方式交替運用,以期控制或改善至完全戒毒。

大法庭指出,應跳脫以往窠臼,以「3年」為期,建立「定期治療」模式;因此,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施用毒品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編輯:陳清芳)10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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