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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故持刀刺死少年 男求交保停押法院不准

2021/1/3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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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19歲黃姓男子懷疑弟弟的機車遭吳姓少年騎走,持刀刺死少年,至今遭羈押,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知犯下大錯,深感悔悟,不會再犯及逃亡。高院日前認仍有羈押必要,裁定駁回。

判決指出,黃男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凌晨坐車行經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時,發現警方臨檢車輛中,疑似有人騎乘弟弟的機車,隨即尾隨機車到新北市三重區某停車格旁;黃男發現騎士並非弟弟本人,持刀上前質問騎士吳姓少年機車來源,雙方發生口角、拉扯。

黃男看到少年欲轉身離去,竟近距離朝少年左側胸腔部位猛力刺入,少年負傷逃離後,傷重倒地,經緊急送醫救治,因心室出血致心包囊填塞、左側肋膜腔出血,導致出血心因性休克,於同日清晨5時8分許不治死亡。

一審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黃男7年10月,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底認定,黃男僅因細故犯案,無視生命價值,黃男明知折疊刀對於他人身體生命安全的危險性,且依行凶動機、所持用凶器、攻擊部位、下手力道及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勢等,可見黃男猛力行凶,雖已犯後自首,仍構成殺人罪,改重判9年。

黃男遞狀主張,他已自首,知道自己犯下大錯,深感悔悟,有配合警方辦案,自始至終均坦承犯行,並無再犯或逃亡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或指定他定時至警局報到,以代替羈押處分。

二審合議庭考量,黃男所犯殺人罪,罪證明確,遭判9年重刑,目前案件還沒確定,基於他可能畏罪避刑,以及他的殺人犯行,恣意剝奪他人生命,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等,認為他仍有羈押必要,因此駁回聲請。可抗告。(編輯:陳仁華)11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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