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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鼎興詐貸37億案 何宗英遭判18年

2021/3/30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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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知名醫療器材商「鼎興貿易」負責人何宗英,涉向多家銀行詐貸新台幣37億元。台北地院今天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判何宗英18年、財務主管江美玉22年,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何宗英在民國97年至105年7 月間,涉嫌偽造公司不實合約、發票,以融資貸款為名向13家銀行、6家民間公司詐貸,一共得手37億7488萬7400元;案件於105年11月間,對何宗英、財務主管江美玉,以及多名牙醫師提起公訴。

北檢起訴認為何宗英為彌補資金缺口,不思以正當方法取得資金37億元,嚴重衝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金融體制,且犯後狡辯,對於貸款流向交代不清、推諉責任、惡性重大,建請法官量處最重刑20年。

北檢另案偵辦銀行違法放貸部分,案件於106年9月間偵結,依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時任華南銀行代理總經理賴明佑、何宗英等18人。案件均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北院去年底僅就涉違法收受免費植牙的銀行主管盧政忠宣判,判他4月,緩刑2年,須繳國庫20萬元。北院今天為第二波宣判。(編輯:張芷瑄)1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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