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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澎湖油庫漏油案 2主管隱瞞二審緩刑免囚

2021/3/30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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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30日電)澎湖油庫漏油6萬多公升,但油務主管楊龍淵、經理曹堆榕卻指示做假帳隱瞞。高雄高分院今天改判曹男1年8月、楊男1年10月,各緩刑4年、5年;科罰中油5000萬,這部分不得上訴。

澎湖地方法院去年一審依兩人涉犯水污染防治法,分別判曹堆榕1年4個月、楊龍淵1年6個月;共同犯偽造文書罪和過失污染水體罪,兩人則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0月,但皆得易科罰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科罰金2000 萬元。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曹堆榕1年8個月、緩刑4年,需向國庫繳納80萬元;楊龍淵1年10個月、緩刑5年,需繳納100萬元,可上訴;一審得易科罰金部分駁回兩人上訴。另外,台灣中油則因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等罪,遭科應執行罰金5000萬元,中油判罰部分不得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考量曹、楊兩人審理期間認罪坦承犯行,且並無前科,是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深表悔悟,應無再犯之虞,因此給予緩刑處分。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中油湖西油庫16號油槽在民國106年6月完成年度歲修後恢復使用,但油庫帳務管理員卻發現95無鉛汽油油位高度因不明原因下降,經回報湖西油庫最高主管楊龍淵及馬公行銷中心經理曹堆榕,兩人擔心若不符公司盈虧標準,中油高層將派員稽核,不但未通知當地環保局,還指示帳務管理員作假帳。

曹、楊兩人106年7月3日下令將16號油槽的油料轉輸,並請技術人員檢測,確認油槽底部有破洞,但兩人雖知貯存設備底板破洞導致漏油,進而污染地下水,卻依舊故我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此外,台電人員同年10 月也在油庫外聞到人孔蓋內油氣味,甚至明顯發現有油漬上浮,但曹、楊無視台電警告持續扯謊,也未向澎湖縣環保局報告。

16號油槽在同年11月底再度發生內浮頂漏油,估計逸散2萬2800多公升,但兩人仍持續要求作假帳上交,直到嘉義營業處107年5月發現16號油槽維修保養核銷費用有異,帳務管理員才將實情托出,但仍未對外公布。

澎湖縣環保局107年7月中派員進入油庫查看後發現漏油,兩人仍辯稱漏油範圍僅在廠區範圍內,但環保局不採信兩人說詞,在廠區內外採樣土壤、地下水等送測。眼看東窗事發,兩人才在7月19日對外通報早已漏油長達1年多之久,總計洩漏至地下油量約達6萬3000多公升,污染面積達6萬8079平方公尺。

全案經澎湖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澎湖縣警局偵辦後起訴。(編輯:孫承武)1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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