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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指徐欣瑩零法案二審 羅淑蕾給錢和解獲緩刑

2021/6/2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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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前立委羅淑蕾涉為他人助選時指候選人徐欣瑩「在立法院零法案」等語,一審依選罷法傳播不實罪判刑3月,經上訴,二審期間雙方和解,羅給錢賠償,二審今天改判羅2月、緩刑2年。

全案緣於,羅淑蕾與徐欣瑩均曾任第8屆立法委員,羅淑蕾為協助楊文科能當選民國107年第18屆新竹縣縣長,於107年11月4日晚間,在楊文科的造勢晚會,以演講方式向在場民眾傳述:「今天身為一個立法委員,他的職責是什麼,就是要立一些對老百姓有利的法案,立一些利國利民的法案,可是徐欣瑩我請問妳,我講話負責任,大家都知道我不會講假話,請問妳4年來,妳在立法院做了什麼法案,零,零」等語。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傳播不實罪,判羅淑蕾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二審指出,羅淑蕾辯稱為合理評論,並非惡意攻擊徐欣瑩,選舉為可受公評之事等語;但合議庭認為,羅淑蕾的言論,屬「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且事實陳述部分內容不實,這些言論非屬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且羅淑蕾傳播不實事項具有使候選人不當選的意圖,並足生損害。

二審調查,徐欣瑩101年到104年擔任立委期間主提案數113筆法案,委員連署提案356筆法案,主提案46筆法案三讀通過。

二審審酌,審理期間羅淑蕾與徐欣瑩成立調解,並已全數給付賠償金額,羅淑蕾填補所生損害,已有悔意,且徐欣瑩委任律師當庭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徐欣瑩對於刑事責任部分已不再追究等語;合議庭認為羅淑蕾經此偵、審教訓後,知所警惕,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編輯:張銘坤)1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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