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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家溫以仁甄選未錄取 告文化部國賠遭駁回

2021/9/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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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4日電)新北地方法院今天表示,受理原告指揮家溫以仁主張文化部對所屬國家傳統藝術中心辦理指揮甄選,侵害原告權益請求文化部國家賠償案,經民事庭判決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新北地院今天發新聞表示,判決書指出,原告主張被告文化部的前身「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所轄國家傳統藝術中心,原無「專任指揮」之編制,為摘除原告音樂總監一職,於民國98年舉辦「專任指揮」甄選。

原告主張,獲甄選頭名後,傳藝中心汪姓行政管理師以偽造會議紀錄、開會通知單、委員名單等,使甄選結果從缺,並使媒體不實報導甄選從缺原因是原告造假學歷。

原告主張,文化部得知此事後,未依法懲戒甄選人員,因此向文化部提告國家賠償新台幣100萬元。

新北地院表示,民事庭審理後,日前判決駁回原告聲請國賠的理由認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機關。

法院說,依國賠法,具有獨立編制及組織法依據,且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的權限者,即得為賠償義務人。傳藝中心是依據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而設立,且有獨立編制,推展傳統藝術、人才,甚而組織國樂團,顯見傳藝中心就一定事務,有獨立決定並對外表示國家意思的權限。

判決書表示,溫以仁指控的諸多訴外人都服務於傳藝中心,並非文化部的公務員。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為有獨立組織的機關,法官審理後認為,傳藝中心為本案國賠的行政機關。因此,駁回溫以仁的國賠請求及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溫以仁負擔。

另外,溫以仁主張文化部對於所屬機關傳藝中心,辦理指揮甄選時,對於公務員不法侵害的行為,沒有依法懲戒、拒絕對相關機關提供完整檔案、行政調查報告不實、未答覆陳情等訴求,讓他蒙受其害12年,也應為國家賠償部分。

法院判決則認定,溫以仁未盡舉證責任,主張與法律構成要件不符,難以認定事實即如溫以仁所述,所以駁回溫以仁的國賠之訴。(編輯:張銘坤)1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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