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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1363元判刑3年 前達仁鄉長張金生寧被關不認罪

2022/1/8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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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8日電)前台東縣達仁鄉長張金生被控莫拉克風災重建工程圖利廠商新台幣1363元,被判3年有期徒刑定讞。他提停止執行遭駁回,張金生今天表示,寧願被關也不認罪,將再提抗告。

民國98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重創台東南迴地區,達仁鄉多項搶修搶險工程發包,當時擔任鄉長的張金生被控圖利特定廠商新台幣百餘萬元。

一審的台東地方法院判處張金生6年6個月徒刑,2審改為5年6個月。

108年更2審,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調查,發現張金生圖利廠商的金額僅有1363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款規定,「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改判3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

花蓮高分院認為,張金生將搶修工程內定遭停牌照的田姓廠商,田姓廠商則借牌圍標工程,使得田姓廠商獲利1363元。審酌一般社會通念,此件貪污舞弊手段、型態、戕害吏治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影響等一切情節,認為情節尚屬輕微,因此改判3年。

張金生不服,上訴最高法院,109年7月最高法院駁回,判決定讞。張金生提起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花蓮高分院日前駁回。

張金生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時表示,剛接到判決書,他一定會提起抗告,「我寧願被關也不願認罪」。

張金生說,當初他並不知道田姓廠商遭停牌而借牌,再者只要有拿到牌主的同意書都能參加標案,鄉公所依法不能拒絕。

他指出,這標案原本鄉公所可用議價方式,但他堅持用比價,因此決標幫政府省了2、30萬元,但最後卻變成圖利廠商1363元,被判3年且褫奪公權4年,這對他的名節是最大侮辱,他一定抗告「沒有就是沒有」。(編輯:戴光育)11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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