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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收賄洗錢 二審改判16年

2022/4/8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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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在署長任內,藉由多起標案收賄、洗錢。一審依收賄等罪判刑18年。二審今天審酌僅1標案罪證不足,其他構成犯罪,改判16年,褫奪公權8年,還可上訴。

二審審判長宣判指出,黃季敏被控貪污等罪,判刑16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2066萬元沒收;公務員蔡木火及羅財全分別判處5年6月及5年,均褫奪公權3年。實踐大學副教授、多案監造承包者金力鵬被依貪污等罪,判應執行11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逾570萬元沒收。其他上訴駁回。

台北地檢署偵辦黃季敏等人涉嫌辦理消防署民國91年至95年度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收受賄賂弊案,認定黃季敏在9件標案共計收受新台幣1924萬元,101年底依貪污等罪嫌起訴12人,對黃季敏求處無期徒刑。

北檢102年5月間對黃季敏案第2波偵結,認定黃季敏為廠商量身打造2招標案規格,前副署長陳文龍涉嫌竄改文書,追加起訴9人(其中黃季敏等2人遭起訴2次)。

一審於106年7月間宣判,認定黃季敏涉犯貪污11案,其中9案收賄、2案圖利,又犯洗錢防制法隱匿重大犯罪所得2罪,以及偽造公文書罪1罪,判他應執行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不法犯罪所得遠超過北檢起訴金額,經計算為2076萬元,依法沒收。

一審指出,其他17名被告有罪,另判台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犯罪所得逾2億3152萬元沒收。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編輯:李錫璋)11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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