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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裁定民代受託關說是貪污 最高檢:予以肯定

2023/3/2 19:17(3/2 19: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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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日裁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即構成貪污職務上行為。最高檢察署表示予以肯定。圖為最高檢察署。(中央社檔案照片)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日裁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即構成貪污職務上行為。最高檢察署表示予以肯定。圖為最高檢察署。(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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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日電)前立委林益世涉收賄關說,衍生民代關說是否算貪污的法律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裁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即構成貪污職務上行為。最高檢察署表示,裁定允當,予以肯定。

最高檢指出,刑事大法庭裁定的深度、廣度允當妥適,涵蓋了刑法明確性原則,也符合最高檢訴訟組檢察官言詞辯論意旨書的重點。

最高檢解釋,大法庭就民代職務上行為認定,採取與「職務密切關連說」,若於議場外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影響力,使相關承辦人為積極行為或消極不為,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性質,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

最高檢也提到,至於公務活動性質的部分,大法庭採「廣義說」,若民代向同一人或多數人進行多次關說、請託或施壓,應觀察民代前、後的整體行為,若關說行為、職務與公務活動有延伸行為,無論是否在公務時間或公務場所都相同。

至於民代行為與職務沒有密切關連,也不具公務活動性質,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非主管或監督圖利罪?大法庭認為,民代屬於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的公職人員,確實構成圖利罪的違背法令要件。

最高檢則指出,若民代實質運用其職權機會或身分地位影響力而圖利,當然違背利益衝突迴避法,明知違背法令也涉犯圖利罪,而在實務層面上,檢辯雙方常就圖利罪要件爭執,往後引用大法庭裁定,也會減少爭執,增加定罪率。(編輯:張銘坤)11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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