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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免刑仍屬有罪 彰縣議員洪本成當選無效確定

2023/10/17 15:38(10/17 15:5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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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議員洪本成(前)。(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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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7日電)國民黨彰化縣議員洪本成曾因貪污罪獲判免刑,去年參選議員被中選會認定無資格,他聲請假處分並勝選,經落選人提告,法院一審判他當選無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全案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洪本成於民國88、89年間,擔任彰化縣溪湖鎮民代表會副主席期間,因私下洩漏招標底價,並配合圍標廠商等方式,使特定廠商得標溪湖鎮公所工程,再索取工程回扣。

洪本成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認定犯貪污治罪條例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但因他偵查中自白而查獲其他共犯,且繳交犯罪所得,故判處免刑而判決確定。

洪本成先後當選彰化縣第5選區第19屆、第20屆縣議員,洪本成去年在競選第20屆縣議員時,被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無參選資格,經洪本成緊急聲請假處分後獲准參選並連任成功,縣議員落選人歐陽蓁珠因此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彰化地院今年6月間一審審理後,認定免刑仍屬有罪,判處洪本成當選無效。

案經洪本成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洪本成提出抗辯指,修正前選罷法規定「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是指受「有期徒刑」的科刑判決,但他受「免刑判決」,不符合法條所稱「判刑確定」要件。

但合議庭認為,修正後選罷法規定,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修正的立法理由載明,為貫徹清廉參選本旨,不論法院判刑輕重,即便是判決免刑,依現行規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修正前選罷法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自應包括有罪的免刑確定判決在內,因此認定洪本成的抗辯不可採信。

台中高分院今天判決,洪本成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編輯:謝雅竹)1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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