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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政黨門檻 大法官:未違憲

2014/6/6 18:21(6/6 18:2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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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6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釋字第721號解釋,認定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以及政黨比例席次與5%政黨門檻規定合憲。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的並立制,以及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5%的政黨得票率門檻,從民國97年第7屆立委選舉起實施。

制憲聯盟主張,立委選舉政黨比例制侵害人民參政權及平等權的保證,違反國民主權原則,與公民黨共同提起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訴訟,遭判決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721號解釋指出,相關規定採並立制及設定政黨比例代表,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及政黨多元性,讓政黨比例代表與區域代表相輔,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及國民主權原則。

解釋文指出,5%的政黨門檻雖可能造成選票不等值,但目的在於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而影響國會議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何況近年選舉並未剝奪兩大黨以外的政黨有獲選的可能,因此沒有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10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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