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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大同資產案 林蔚山判8年

2014/8/13 14:31(8/13 15: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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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公司資產案,一審被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判刑4年6個月。高院今天依3罪名改判8年、5月及3月,併科罰金3億元。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林蔚山違反公司法判刑5月、一般背信判刑3月、證交法的背信,因犯罪金額逾新台幣1億元,遭判刑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億元。

同案被告,通達公司負責人周雲楠則依5罪名、8犯行改判3個4月、6月、7月、4月、5年、3月徒刑,其中被控銀行法部分遭判5年最重。

當時的板橋地檢署(現改制為新北地檢署)認定林蔚山涉嫌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虧損,竟挪用大同資金新台幣10多億元挹注,民國100年10月間偵結,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林蔚山、通達公司負責人周雲楠等人。

新北地方法院101年6月底,認定林蔚山濫用權限,用資金填補私人虧損,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判刑4年6月,周雲楠也遭判刑4年6月;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全案可上訴。1030813

犯罪金額逾億 林蔚山改重判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公司資產案,二審遭重判。高院今天指出,因犯罪所得逾新台幣1億元,原審計算錯誤而量刑過輕。

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01年6月底,認定林蔚山濫用權限,用資金填補私人虧損,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判刑4年6月,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院今天改判林蔚山違反公司法判刑5月、一般背信判刑3月、證交法的背信,因犯罪金額逾1億元,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全案可上訴。

高院指出,原審誤認林蔚山犯罪金額未達1億元,且未依照公司法及一般背信罪而易科罰金,且檢方上訴表示量刑過輕,尚非全無理由,因此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

高院表示,審酌公開上市公司因集投資大眾的資力,是社會公器,不再是個人私有財產,上市公司董事恣意挪用公司資產或不當關係人交易,對於投資大眾及該公司員工都造成損害。

高院說,林蔚山因通達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已無清償能力,仍將大同公司子公司尚資公司資金融通予通達公司,並執意由子公司尚投公司併購通達公司,由尚投公司繼續為通達公司還款,濫用董事長權限的違背職務行為,損害其他股東權益。

導致尚資公司利益輸送金額達3億多元,大同公司96年至99年度依持股比率所承擔直接或間接投資尚投公司損失至少17億餘元,已嚴重損害大同公司股東及投資人的權益。

且林蔚山身為通達公司董事長,卻辦理增資不實,再因個人所需恣意挪用通達公司資金。10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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