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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同居人女兒517次 竟僅判1次有罪

2015/4/29 14:57(4/29 15: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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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29日電)新北市許男性侵同居人18歲女兒達517次,因不滿被控告性侵將少女勒死。殺人部分遭判無期徒刑確定;性侵部分因罪證不足,僅算1次有罪,士林地院今天依強制性交罪嫌判他4年。

判決書指出,59歲的許男13年前與同居女友、女友的女兒同住,同居女友上吊身亡後,許男與少女同住。民國100年9月14日,許男涉嫌性侵少女得逞,少女告知生父遭性侵,報警處理。

少女並控訴自95年起就被許男性侵,許男知道後,要求少女撤告遭拒,同年11月29日闖入少女家中,掐昏後以機車煞車銅線勒死,再故布疑陣成自殺。

殺人部分,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許男死刑。高院更一審認為許男認錯有悔,且「有善與惡的兩面,未達永無教化程度」,改判無期徒刑,最高院今年駁回上訴定讞。

性侵部分,一審認為自95年至100年9月14日「前」,共性侵517次;二審認為只有在9月14日這天扣得含兩人體液的衛生紙,認定性侵一次,判3月10月,高檢署未上訴定讞。

不過,最高法院指出,檢方起訴書所稱的犯案時間是「西元2011年9月14日『前』」,因此不包括當天犯行,所以性侵部分屬於訴外裁判,撤銷發回檢方。士林地檢署今年一月將許男起訴。10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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