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立院三讀 明訂禁止國人出國買賣器官

2015/6/12 16:04(6/12 18:10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國人無論在國內、外提供移植或取得器官都應以無償方式為之,防止器官移植商業化。此外,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應強制登錄。

為符合國際移植醫學倫理標準,三讀條文的立法說明中也註明,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範圍不包括死刑犯。器官移植相關臨床指引中,也將明訂不使用死刑犯捐贈的器官。

為防止器官買賣,現行條文規定,提供移植的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三讀條文則增加對受移植者的規範,規定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的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違者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且中華民國人民在境外仲介器官移植,或違反無償規定取得、提供移植器官規定,不管犯罪地的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一律都依此法處罰。醫事人員違反前述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可以廢止其證書。

鑒於國人出國接受器官移植,恐怕有移植器官來源不明、手術醫院不合格等顧慮。三讀條文規定,病人到中華民國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後,在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該提供移植器官的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給醫院;醫院應完成通報。

三讀條文加強醫院器官勸募的責任。原條文規定醫院醫療人員「得」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三讀通過條文則改為「應」主動建立勸募機制,向有適合器官捐贈的潛在捐贈者家屬詢問器官捐贈意願。

鑑於國內等待腎臟移植人數向來高居各器官的第一位,為擴大捐贈範圍,修法增定排除條款,腎臟待移植者未能於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捐贈者時,「得於2組以上待移植者的配偶及受移植者五等親以內之親等範圍,進行組間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行移植手術」。1040612

※你可能還想看:
海外非法換肝腎 回台當心坐牢罰錢
陸停用死囚器官 學者:肺來源會下降
赴陸換器官 至少花新台幣200萬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