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見的自由

發稿時間:2020/10/09
異見的自由
異見的自由
作者|安東尼‧路易斯
譯者|林凱雄
出版社|八旗文化
出版日期|2020/09/30

  誹謗、仇恨言論、洩露隱私或國家安全,算是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嗎?本書帶領我們思考,當不同價值發生衝突,究竟孰輕孰重?言論自由雖受法律保障,但並非無限上綱。書中檢視美國大法官如何在言論自由、誹謗、煽動、個人隱私、國家安全之間做取捨。而當代言論自由的保證從何而來?本書從美國歷史上的重大案例出發,探討美國憲法與歷屆法官對言論自由的詮釋與運用,見證言論自由的逐步擴大與深化。透過過去200多年來85樁重大爭議、案例與判決,我們將看到一代代的法官、記者以及意見領袖對言論自由的看法的變化。原來,當代民主國家對言論自由的堅定保障,是這樣來的!

文章節錄

  瑪麗‧托雷(Marie Torre)是《紐約前鋒論壇報》(New York Herald Tribune)一九五〇年代的電視專欄作家。她在一九五七年以舞台與電影巨星茱蒂‧嘉蘭(Judy Garland)為主角寫了一篇專欄文章,並因此締造了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歷史。當時嘉蘭與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簽約,預計演出一系列特別節目,但後來她卻遲遲不訂定首演日期。那篇專欄文章說有位不具名的哥倫比亞廣播公司主管告訴托雷,嘉蘭在為某事困擾──「我不知道,不過,如果那是因為她覺得自己胖得可怕,我不會意外。」根據後來出版的傳記,嘉蘭當時確實體重過重,也服用過量的減肥藥物。

  嘉蘭控告哥倫比亞廣播公司誹謗與違約,求償一百四十萬美元。在審前程序中,她的律師要求托雷說出那位主管的姓名,也就是她文中聲稱的引言來源。托雷拒絕了,說如果她這麼做,「再沒有圈內人會跟我說話了」。一名聯邦法官判她藐視法庭,須服刑十天,托雷於是向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上訴。

  托雷的律師主張,增修條文第一條讓她享有不揭露消息來源的權利,用法律術語來說是「拒絕證言權」(testimonial privilege),因為如同她所說,如果她違背保密承諾,將破壞她與其他可能消息人士的關係。這是首次有人提出這個以這種角度來詮釋憲法為據的主張,後來屢見不鮮的記者權之法律辯論以此案為濫觴。記者擁有旁人不可得的憲法保障特權嗎?托雷案的結果預告了這種主張的最終命運。

  來自第六巡迴上訴法院的訪問法官史都華(後來成為最高法院大法官)為本案撰寫主要意見書。他表示,他接受「這種假設,也就是強迫記者揭露保密消息來源會限制新聞採訪能力,從而剝奪新聞自由」,不過他也寫道,新聞自由並非絕對的,「在憲法規範下,為了確保公正的司法審判這項首要公共利益,新聞自由必須讓步」。他引用另一件訴訟案的意見書,繼續寫道:「向法院提起訴訟與辯護的權利,是為了取代以武力來化解紛爭。在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中,這是一種保護所有其他權利的權利,也是一個有健全治理制度的政府之基礎。」而且本案要求托雷作證並非出於「有疑慮的適切性」,而是「直指原告訴求的核心」。

  這個難題透過本案首次獲得探討,在過程中史都華法官公允地說明了解決這個難題會有哪些是辯論的重點。他明確點出,癥結在於記者利益並非唯一的考量。有些消息人士只在獲得保密承諾時才會與記者交談,維繫這種利用消息來源的能力,確實是新聞媒體的真正利益。但另一方面,這類民事訴訟案也關乎名譽受損的當事人的權益。如果有人的名聲被匿名消息破壞,我們會想剝奪他們在法庭上恢復聲譽的任何實質機會嗎?我個人認為不該如此。

  托雷請求最高法院審理此案卻遭到拒絕,只好入獄十天,但仍堅不透露消息來源身分。接著,嘉蘭撤回了訴訟。原因何在?或許她對托雷心生憐憫,又或許她認為這件訴訟案公開後會破壞她的形象。

  最高法院因為外界籲請而著手處理記者特權的課題,是在一九七二年。那年他們同意受理了三宗案件,當事人都是被傳喚到大陪審團前為刑事偵查程序作證的記者,不過這些記者都拒絕作證。最高法院的判決以其中的第一宗訴訟案聞名:布蘭茲堡訴海耶斯案(Branzburg v. Hayes)。 保羅‧布蘭茲堡(Paul Branzburg)是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快遞報》(Courier-Journal)的記者,他寫了一篇年輕人如何合成大麻的報導,而肯塔基州當局想知道這些年輕人的名字。

  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票數否決了布蘭茲堡的主張,法院意見書由懷特大法官執筆,開門見山地直陳判決結果:「這些訴訟案的癥結在於,要求新聞記者在州級或聯邦大陪審團前作證是否剝奪了增修條文第一條的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出版及新聞自由。本院認為並未剝奪。」

布蘭茲堡案:記者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懷特大法官用了一個雙重否定句,對媒體的抗辯做了一個似乎不甚情願的讓步。他說他並不是在表示「新聞採訪未達增修條文第一條的保護標準;若未對新聞採訪提供一定程度保護,新聞自由確實可能被扼殺。」不過他繼續指出,雖然增修第一條讓新聞媒體就其所出版的內容免於發表的事前限制與事後懲罰,不過新聞媒體一直以來也被許多消息來源禁於門外。他寫道:「即使新聞採訪可能因此受阻,例如大陪審團審理程序、本院會議、其他官方機構內部會議等場合,媒體也經常都被排除在外……」他表示,為使刑事司法體系正常運作,出庭作證的義務至關重要,為這種要務而開免責特例令人難以苟同。他也附上了一個史上有名的註腳:一八〇七年,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曾表示「在歷史時刻,美國總統也能被傳喚。」(布蘭茲堡案在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九號判決──在此十二天前,水門大廈被侵入,這個事件結果導致法院因此傳喚尼克森總統交出錄音內容,他後來也被迫辭職下台。)

  懷特大法官也提出不該賦予新聞媒體憲法保障特權的實際理由,其中之一是我們很難定義誰可以算是「新聞媒體」並因此夠格享有特權。懷特大法官說,傳統的想法是「不論孤獨作戰的政治小冊寫手,或是大都會的出版巨擘,都享有新聞自由權」。法院要怎麼界定誰有特權資格?(後來因為網路的興起,數以百萬計的部落格格主都在傳播被他們視為新聞的內容,懷特這層顧慮也變得更為重要。)懷特大法官繼續提出一個相關論點:

  演講者、政治民調人員、小說家、學術研究者與劇作家,均具有本案新聞機構代表所主張的資訊傳播功能。幾乎任何作者都能合理地主張自己對使資訊流向公眾也有所貢獻,也必須仰賴保密的消息來源,且作者若被迫在大陪審團前披露相關資訊,這些消息人士就將噤聲。

  懷特大法官這層顧慮後來再度獲得證實。在五角大廈密件案發生後,尼克森政府傳喚了哈佛大學助理教授山繆‧波普金(Samuel Popkin)。波普金專精於政府研究,曾以越南為題寫了一篇論文,而大陪審團傳喚他是要他指認論文引用的消息來源身分。波普金拒絕出庭──代價是坐了一星期的牢。時任哈佛大學校長的德瑞克.伯克(Derek Bok)挺身擔任他的律師,使政府十分尷尬,最後中止了這場大陪審團審訊,波普金隨之獲釋。

  懷特大法官的布蘭茲堡案意見書不無懷疑口吻。他表示,新聞媒體「絕非無力保護自己免於騷擾或實質傷害」,新聞媒體「有強大的溝通機制可以運用」。不過這份意見書最後又用了個雙重否定句,似乎是語帶安撫地作結:「新聞採訪並非不受增修條文第一條的保護,而大陪審團調查若非出於善意誠實而設置或進行,這又是完全不同於可以由增修條文第一條解決的另一個問題了。」

  在布蘭茲堡案中,新聞媒體並不是要為記者尋求絕對特權,也就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免於向大陪審團作證的權利。《紐約時報》提交的一份意見,表明其立場,認為當局不應強制傳喚記者,除非:第一,政府可證明他們有可信理由認為,記者握有特定可能罪行的相關資訊;第二,政府可證明他們無法從其他來源取得資訊;第三,政府可證明「該資訊涉及迫切且重大利益」。

保密的利益與知情的需求

  在布蘭茲堡案中三名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表示,他們會使用上述三點對政府的要求作為條件,給予記者拒絕作證的有條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這份不同意見書由史都華大法官執筆,而他譴責了他所謂的多數大法官「對增修條文第一條的偏執見解」,說這「反映出對獨立新聞媒體在我國社會扮演的關鍵角色之麻木無感,令人不安。」史都華擔任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法官時,曾要求托雷說出哥倫比亞廣播公司詆毀嘉蘭的消息人士姓名,因此有些人可能會覺得這跟他的布蘭茲堡案不同意見書的見解前後不一。史都華大法官只用一個註腳提到嘉蘭案,引用的是該案意見書要求托雷交出消息來源姓名的段落:「直指原告訴求的核心」。或許他的意思是,如果將有條件特權的標準適用於民事案件,那麼嘉蘭符合該標準而有資格要求托雷作證,因為她不可能從托雷以外的其他管道得知關鍵資訊。

  第四位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是道格拉斯,他說他會根據增修條文第一條賦予記者免於在大陪審團前作證的絕對特權,除非記者本人涉及犯罪。道格拉斯譴責《紐約時報》採取的是「驚人的立場,增修條文第一條保障的權利竟然得跟政府其他需求與便利妥協。」他表示,第一條的起草者使用了「絕對的用詞」來撰寫它,而非「政府與《紐約時報》都提倡的那種怯懦、打了折扣的閹割版的增修條文第一條」。

布蘭茲堡案是最高法院判決新聞媒體特權主張的第一件案件,後續數十年並沒有其他案件。直到二〇〇七年,最高法院都沒有同意審理其他相關案件。因此,我們可能會以為這個問題就此塵埃落定。這麼想就錯了,事實遠非如此。在這數十年間,仍有記者在各種情境下拒絕揭露保密消息來源,也繼續主張增修條文第一條賦予他們拒絕證言權。有時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同意這種主張,有時則不然。這是一種驚人的司法模式。代表問題定音槌的最高法院判決竟然被廣泛忽視,或是被另做解釋。

  這種現象的成因何在?其中一個原因是在布蘭茲堡案的五位多數大法官裡,小劉易斯‧鮑威爾(Lewis F. Powell Jr.)另外發表了一份簡短的意見書。鮑威爾大法官也簽署了懷特大法官主筆的多數意見書,並且駁回那三件提交至最高法院案件中的記者主張,不過他表示,記者還是可以在其他案件中挑戰要其作證的命令,例如,「如果記者認為大陪審團調查不是以良善誠實的方式進行」,或是被要求交出的資訊「與調查對象只有微弱且不具說服力的關聯」。這聽來非常類似史都華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裡提議的有條件特權。鮑威爾也表示,法官應該「逐案考量」,在新聞自由與為犯罪情事作證的需求間求取平衡。

  最高法院以下的許多州級或聯邦法院認為,雖然懷特大法官斷然駁回記者的特權主張,不過鮑威爾的協同意見書很有效地緩和了這個判決。法官審理民事訴訟案時尤其接納了鮑威爾的建議,逐案權衡新聞媒體保密的利益與對相關資訊的需求。

  布蘭茲堡案判決之所以地位特殊還有另一個原因:新聞媒體就是不接受。從編輯、發行人到他們的律師,全都搬出「增修條文第一條特權」(the First Amendment privilege)來抗拒交出消息來源的壓力,彷彿這種特權真的存在似的。例如在一九八一年,《華盛頓郵報》刊出一篇報導,主角是華府貧民區一名八歲的海洛因成癮兒童。這篇報導贏得普立茲獎,但後來證實內容是捏造的。這場騙局被踢爆之後,該報刊出一篇社論警告,「報社與有關當局為了是否該確認消息來源身分而日漸針鋒相對之時……各種增修條文第一條已經開始發揮的保護,不應該因此被質疑」。這篇引人矚目的聲明言下之意是,因為增修條文第一條之故,關於這樁誘使八歲兒童對海洛因上癮的虛構犯罪,華府警方與其他主管單位追查時不得向記者施壓、要求交出報導人物的真實姓名。即使用了利益權衡判斷標準,都讓人難以相信有任何法院會做到《華盛頓郵報》要求的地步。

  不過,新聞媒體訴求的特權通常沒有《華盛頓郵報》為那篇捏造報導所做的聲明那麼荒謬。在記者最重大的工作當中,有些確實得仰賴保密來源才能成事。有個戲劇性的例子是《紐約時報》在二〇〇五年發表的報導:小布希總統命令國家安全局在未依法取得令狀的情況下竊聽國際電話通訊。這是一篇至關重要的報導,讓人民獲悉政府的非法行政活動並追究責任。當然,只有政府內部的秘密消息來源能供給這些事證。政府的反應是威脅傳喚撰寫報導的記者、要求他們交出消息來源身分,也就是把重點放在洩密,而不是該篇報導揭發的竊聽計畫是明目張膽地違法。

  在二十世紀後半葉與二十一世紀最初幾年,美國政府的行政權大幅擴張,而且頻頻未經國會審查而秘密行動。小布希總統宣稱,政府不止有單方面權力竊聽美國公民,如果人民有身為「敵方戰鬥人員」的嫌疑,政府也能不經審判而逕行永久關押。新聞媒體縱有再多的不是,往往是這種濫權的唯一防線。水門案就是顯著的例子──眾所周知,尼克森政府的濫權行徑之所以會曝光,有賴於記者的不具名消息來源。

  如果記者承諾保密消息來源的身分,就絕對要信守。這既是職業倫理要求,也是常識:如同托雷的理解,如果違背諾言,以後誰還會跟你談?揭露你負責保密的名字也可能帶來法律後果。曾有一名共和黨員工向明尼蘇達州幾家報社的記者透露:民主黨副州長候選人有案底。那些報社刊出報導,並且在承諾保密後仍揭露該名員工姓名。這位消息人士控告報社背信,而那些報社主張,如果要求他們支付賠償就違反了增修條文第一條,不過最高法院在一九九一年的判決駁回了報社的主張。

  記者需要信守保密承諾,法院為了審案得命他們交出消息來源之身分,兩者的衝突在偶然間導致一個戲劇化的結局:一位作者因此被判藐視法庭而入獄。有個極端案例是凡妮莎‧勒傑特(Vanessa Leggett),這位德州女性從未發表任何作品,某天卻決定提筆著書,撰寫一個知名殺手的報導故事。在她進行多次訪談後,一個聯邦大陪審團傳喚她出庭,要求她交出筆記與消息人士姓名。她拒絕配合,結果被依藐視法庭判處一百六十八天徒刑。

  勒傑特並非記者。有些編輯與新聞媒體的律師說我們該把增修條文第一條解讀為賦予記者拒絕證言權,勒傑特可讓他們尷尬了。把勒傑特排除在他們的法律理論之外讓他們覺得不安,有這種感覺也是應該的。不過,把這類作者納入他們的主張,又會繞回懷特大法官在布蘭茲堡案意見書中預見的難題:如何定義誰有資格獲得記者特權?懷特當時寫道,「孤獨作戰的政治小冊寫手」與《紐約時報》的記者享有同等自由。數以百萬計的部落格格主就是我們現代版的孤獨寫手,勒傑特也絕對算得上是將資訊提供給大眾知情的人。但法院如果要逐案定義誰有資格享有拒絕證言權、誰又不行,那麼法官等於是在核發一種類似記者證的東西──這在某些國家是執業所需,卻是美國新聞媒體深惡痛絕之事,因為他們認為新聞媒體證照是一種官方控制,而這麼想並沒有錯。

  新聞媒體無法在法庭上藉增修條文第一條來確保自己免遭傳喚,於是改以推動立法來賦予記者拒絕證言權。美國幾乎所有的州都訂立了這類記者保護法(shield law)(州法不適用於聯邦法院,有些最具爭議的記者特權案件就是出自於聯邦法院。)   (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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