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投資監管新規 禁藉跨境派員轉移受管制數據
(中央社台北1日電)中國將於7月1日起就對外投資實施新規定,包括投資者不得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等方式,轉移禁止出口及受限制出口的數據及技術。投資者對外投資需依法履行核准備案、跨境資金登記等手續。
綜合新華社及新京報1日報導,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報導表示,該規定旨在推進高水準對外開放,促進對外投資高品質發展,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該規定共34條,包括投資者展開對外投資活動,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出口、使用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該規定又提到,投資者不得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其他國家(地區)工作、跨境提供技術指導、安排人員跨境培訓等方式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中國於5月底公布打擊非法跨境股票買賣,此次新規定也涉及投資者要核准備案等。
新規定提到,投資者展開對外投資活動需要依法履行核准備案、訊息報告、跨境資金登記等手續,如實提交資料,配合有關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手續,或者以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訊息等方式申請有關核准備案,將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及處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規定也指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境外投資核准備案的投資者,將被撤銷備案文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以上規定適用於投資者在「香港、澳門、台灣」投資的管理。(編輯:陳鎧妤/呂佳蓉)115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