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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採購辦法公布 最有利標尊重藝文專業

2019/11/26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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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6日電)文化部近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及「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期望促進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藝文採購的最優條件,以尊重藝文專業。

文化部今天發新聞稿表示,為落實「政府採購法」、「文化基本法」有關藝文採購的相關條文,文化部近日發布施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讓法人、團體接受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補助辦理的藝文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的適用,正式上路有所依循。

另外,也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期望能促進政府機關(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藝文採購的最優條件,以尊重創意及藝文專業,改善藝文採購環境,使藝文工作者參與政府採購時獲得合理適切待遇,重點包括優先採用最有利標、尊重創意、藝文專業,以及藝文工作者的適切合理待遇。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明定機關在採購前期作業,應合理編列預算、保障廠商有充分的備標時間;另也規定,辦理藝文採購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採最有利標,避免低價搶標,且最有利標以不訂底價或固定價格給付為原則,並落實專業意見導入評選會議。

此外,評選結果如有2家以上同為序位第一,應優先以投標廠商的專業及執行能力作為評定順序,不同於現行「政府採購法」優先決標給標價較低者的規定。

文化部指出,「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強調,在採購履約期間以改善價金給付及提升權益保障為重要考量。為緩解廠商資金壓力,除免收押標金外,契約價金有支付預付款者,機關也須先給付2成以上款項,並不得積壓超過3成款項尾款。

而常被詬病的核銷問題,辦法也規定採總包價法標案無需檢附所有單據,以及應保障得標及分包廠商工作人員勞動權益、必要時可發給藝文團體實績證明等。

文化部另配合訂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作業要點」計20點,以及適用藝文採購專業的「藝文採購勞務契約範本」、「藝文採購財物契約範本」,供各機關於辦理藝文採購時遵循及參考。

此外,依「政府採購法」的現行規定,採購區分勞務、財物、工程3大類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適用於勞務及財物採購。也就是說,政府機關針對各類型藝文及創意工作者或團體的採購,不論涉及勞務或財物性質,皆適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為促進外界對於2項辦法的理解,文化部將在今年12月起,在北、中、南、東部及離島辦理7場次藝文採購革新說明會,各場次均將邀集各級政府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人員及相關藝文團體參與,期使藝文採購新制運作順暢。(編輯:陳清芳)1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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