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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泥:金昌石礦已進行環現差審查 符合各界期待

2020/7/1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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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10日電)台泥企業今天表示,對於遭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一事感到遺憾,但基於社會相互理解,所屬的金昌石礦已在6月停工,並進行環現差審查,既符合法院裁判,也滿足環團的期待。

雖然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求環保署應命令台泥提出環現差報告(環境現況差異分析),但台泥認為責任不在台泥,所以提出上訴,但在7月9日遭到駁回,針對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台泥所屬金昌石礦案上訴,台泥表示遺憾,因為政府施政前後應有一致性。

不過台泥指出,基於促進社會相互理解,已於6月8日針對金昌石礦主動進行環現差審查。台泥作為標竿企業,願意跟各種不同意見的團體協商向前行,讓產業、社會、工業相輔相成,而不再是衝突對立。

台泥說明,所屬金昌石礦通過環評8年才開工,遭環團提起行政訴訟,認為環評過後3年以上須提環現差報告,但因動工前103年3月31日台泥已正式函文環保署審查「環現差報告」,經環保署請經濟部釋示金昌開發許可時點認定後,103年5月22日環保署回函確認,台泥「尚無應提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因此,既然環保署認為,金昌石礦無須再進行環現差評估,並退回台泥主動提出的環現差報告,責任就不在台泥。

台泥強調,作為守法的企業,金昌石礦於98年4月2日取得經濟部「有條件核定」許可使用礦業用地後,並不代表可以立即動工,還須依據政府法令提請花蓮縣政府、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完成「土地變更編定」,並向花蓮縣政府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與開工備查」。

同時針對礦場所在土地,台泥另要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簽訂租約,才能進行開發,最後台泥在民國105年2月26日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同意開工備查,才完備所有開發條件。如果按照今時法院的判決,等於金昌石礦於98年4月2日拿到經濟部「有條件核定」許可使用礦業用地函文之後,就可以進行開發行為, 無異是要企業違法。

台泥強調,金昌石礦花了超過8年時間,至少向6個機關,完備所有合法開發應具備的一切「核可條件」才開始動工,因此「通過環評8年才動工」,責任並不在企業。(編輯:潘羿菁)1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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