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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進口新規 須民航局同意、軍用要國防部文件

2025/11/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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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6日電)為強化源頭管理,經濟部今天公告,12月1日起進口遙控無人機等14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未來進口遙控無人機須先取得民航局同意文件,若為軍用遙控無人機,則憑國防部核發的同意文件進口。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今天公告,自12月1日起CCC8806.21.00.00-5「其他無人機,僅供遙控飛行,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250公克」等14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617」,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經濟部說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有效進行遙控無人機源頭管理,5月2日請貿易署協助增列輸入規定,要求進口無人機須先取得該局同意文件;進口軍用遙控無人機,則須取得國防部同意文件。另為與「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的檢驗及登錄施行日期同步,訂於114年12月1日生效。

經濟部指出,增列輸入規定內容為進口遙控無人機,應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的同意文件,特定重量及數量以下免附;軍用遙控無人機,憑國防部核發的同意文件進口。

經濟部補充,公告依據是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民航局114年5月2日及114年10月16日函。(編輯:楊蘭軒)1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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