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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因身障租用醫療輔具支出 可列醫藥費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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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28日電)現行因身心障礙購買醫療性質的輔具支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醫藥費列舉減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說明,不論是購買或租賃,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列舉扣除。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的輔具支出,得於申報綜所稅時,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根據規定,具醫療性質的輔具的定義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所列的醫療輔具,以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等。

財政部說明,由於外界對以租賃方式取得的輔具支出可否列報尚有疑慮,因此核釋若因身心障礙而負擔相關支出,不論是購買或租賃方式,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其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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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檢附文件的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或租賃醫療性質的輔具,若已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的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的輔具支出列舉扣除。

財政部表示,若未申請補助或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應檢附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編輯:楊凱翔)1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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