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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添加物用於食品無罪 消基會籲修法

2018/8/23 18:39(8/23 19:1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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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3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游開雄今天表示,海帶、胡椒粉等違法使用含致癌成分疑慮的工業用添加物案件,受限文字解釋判無罪、免刑責,直指太荒謬,要求政府明定禁用,以保食安。

消基會今天召開「食品添加工業用添加物無罪民眾食安何在?」記者會。

身為律師的游開雄憂心地說,2002年,高雄就發生潘姓夫妻長期使用工業用多款添加物浸泡海帶,以加速軟化速度,估計10年來約3114公噸海帶被吃下肚;2013年6月又發生彰化縣進興製粉廠謝姓堂兄弟將工業用碳酸鎂加入胡椒粉及蒸肉粉中,2014年11月才遭彰化縣衛生局查獲,驗出含砷量超標;但是都宣判無罪。

他表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只有行政裁罰;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則規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涉及刑責。

游開雄說明,業者的規避邏輯是,所用工業用添加物的「品名」,跟第18條規範的使用範圍品名一樣,只是未經許可。

其次,法院也會詢問主管機關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適用的對象為何,但是食藥署稱不屬於第18條所規範的,就是第15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的添加物;因此,法院最後就會認定適用第18條,而非第15條第1項第10款,所以最後宣判無罪。

游開雄還舉例,以胡椒製作案件來說,用第15條第1項第10款起訴的檢察官也不服判決,再提上訴,而且最高法院也認為「碳酸鎂」這個品名,雖然是第18條所正面表列的使用範圍內的品名,但是紙袋外包裝明確以中、英文標示「禁止用於食品」,直接說明為工業用品,還驗出被世界衛生組織公告的一級致癌物無機砷。

他無奈地說,因為必須符合「速審法」第9條規定,即當沒有符合以下3種情況時,即「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二審仍要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

游開雄強調,食藥署應該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明定「禁止非可用於食品等級之食品添加物用在食用相關用途」,確保食安。(編輯:張芷瑄)10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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