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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落日屆滿 即起無照驗光最高罰15萬

2026/1/6 16:41(1/6 18: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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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10年落日條款屆滿,全面改為國家考試證照制。衛福部提醒,即起需考試及格、領有證書才可執行驗光業務,違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中央社記者沈佩瑤攝 115年1月6日
驗光人員法10年落日條款屆滿,全面改為國家考試證照制。衛福部提醒,即起需考試及格、領有證書才可執行驗光業務,違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中央社記者沈佩瑤攝 1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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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6日電)驗光人員法10年落日條款屆滿,全面改為國家考試證照制,從商業行為轉為受政府監管的醫事專業服務。衛福部今天提醒,民眾配鏡認明驗光人員須有執照,無照者最高可罰15萬元。

為建立有效的驗光配鏡制度,立法院在2015年12月間三讀通過「驗光人員法」,讓驗光人員成為衛生福利部第15類醫事人員,並於2016年1月6日公布施行,設有10年落日條款。即起需考試及格、領有證書才能當驗光人員,將不得擅自執行業務,違者將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今天告訴媒體,當時顧及已從事驗光業務人員權益,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並於新法公布施行前已從事驗光業務,自公布施行日起10年內免罰。另針對已登記營業之具有驗光業務的眼鏡公司也設有落日條款,自公布施行日起10年期滿後翌日起,才會廢止其營業登記。

劉玉菁指出,法條中規定業務範圍,具有專屬性跟排他性,沒有相關資格的人就不能執行相關業務。她提醒,一般「眼鏡行」屬於工商登記,僅能進行眼鏡販售與配製,設立驗光所要到衛生局申請開業登記,民眾可透過店內是否懸掛衛生局核發的「驗光所開業執照」,或驗光人員是否具有證照等方式辨別。

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昨天晚間透過新聞稿指出,落日條款已正式屆滿,意味著台灣驗光產業全面進入醫事管理時代。

新北市驗光師公會理事長黃群宸表示,走進一般眼鏡行等提供配鏡服務的店家,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直接看牆面是否有掛出「驗光師證書」或「驗光生證書」,如果有一些驗光所、眼鏡行沒有懸掛,其實民眾可以直接勇敢地詢問,因為在「日落」前半年,已有陸續跟會員和商家告知,多數其實都已合規、合法,還是鼓勵盡可能懸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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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國驗光所約3700多家,驗光師加驗光生約1.3萬至1.4萬人。黃群宸說,驗光、配鏡是很專業的工作,法案通過後,驗光單位都必須留存相關資料,未來民眾如果在配鏡或驗光有相關爭議時,都可以向進行服務的場域調閱資料,如果不是太特殊的狀態,如普通的近視、遠視、散光、老花,或者一般隱形眼鏡的裝配,驗光師或驗光生都可以執行。

但若民眾的狀況比較複雜,例如本身視力檢查結果不好,如需要低視力輔具協助,黃群宸說,這個會比較屬於驗光師的業務,就不能由驗光生執行。(編輯:李淑華)1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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