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GMP規範7月全面上路 違者最高罰500萬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27日電)洗髮精、止汗劑等都屬化粧品,為確保衛生安全,食藥署推動全台近千家製造場所符合GMP規範,7月1日起全面上路,違者最高罰500萬元;另也要求業者須完成產品資訊檔案(PIF)。
除了彩妝之外,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相關規定,洗髮精、洗面乳、沐浴乳、香皂、護髮油、化粧水、爽身粉、止汗劑、唇膏、粉底、眼線液、指甲油、漱口水、牙膏等,都屬於化粧品的範疇。
食藥署今天在例行記者會中宣布,自7月1日起,全台近千家各類化粧品製造場所均應適用GMP規範。
食藥署品質監督管理組組長遲蘭慧簡報說明,我國在民國107年修正「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並參照國際標準(ISO 22716)制定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為使產業能逐步轉型提升,規劃三階段實施期程。
第1階段(113年7月1日)針對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及居家使用牙齒美白等特定用途化粧品製造場所實施;第2階段(114年7月1日)納入嬰兒用、唇用、眼部用及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製造場所;第3階段(115年7月1日)將涵蓋其餘所有一般化粧品製造場所(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除外)。
遲蘭慧表示,第1階段加上第2階段,共納管約450家化粧品製造場所,第3階段預計會再納管約400多家;過去以來累計赴廠輔導及訪視1003場次,確實發現需要改進的部分,但業者都在限改期間內完成改善,因此尚未有實際開罰案例。
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強調,未來若有業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令其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此外,王德原指出,7月1日起,除製造場所符合GMP,同時必須依循合乎規範的產品資訊檔案(PIF),就所載成分及含量,從原料秤量、投料、混合攪拌等製造過程,乃至充填包裝與成品檢驗等,每個步驟都必須有清楚的標準流程(SOP)與詳實記錄。
食藥署強調,為協助業者導入符合化粧品GMP的內部管制流程,將持續辦理相關說明會、研討會與赴廠輔導活動,並提供業者自評表與26份關鍵文件範例;後續亦將偕同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持續辦理查核及輔導活動,掌握業者實施情形,確保產業能穩健落實品質管理。(編輯:吳素柔)1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