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緩訟源 司改國是會議建議制定調解法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14日電)為了舒緩訟源,減少法官和檢察官的負擔,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今天決議應制定調解法,規範調解的定義、主管機關、調解人資格等,並修改民事訴訟法,增加強制調解的範圍。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事會議第四組分組會議今天在總統府舉行,第四組召集人許玉秀會後轉述,會中就「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議題作成決議。
許玉秀說,與會委員認為應制定調解法,統一規範調解的定義、調解的主管機關、調解效力、調解人的資格如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調解人的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的倫理義務、調解人的迴避、強制調解的範圍。
許玉秀說,委員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增加強制調解的範圍,例如公寓大廈住戶間爭端、消費關係爭端、醫療爭端;強制調解應該不限於司法調解處理,也可由行政調解及民間調解方式辦理
許玉秀說,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民間調解機制,則應規定法定強制調解案件,非經調解,不能進入訴訟。
委員並建議,政府機關應在所頒布的契約範本例如旅遊契約、消費關係契約、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等中廣泛採用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條款,以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關於仲裁機制:政府採購政策,應鼓勵政府機關使用仲裁條款。政府機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以前,應先做成本效益評估。
此外,與會委員建議衛福部與法務部應針對106年3月發布的「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明確訂出推動期程,建議法務部應主動轉介偵查中案件外,衛福部應督導各縣市衛生單位,採調處先行作為,積極主動協助醫療爭議當事人,聲請訴訟外的調處。
與會委員建議,衛生主管機關應強化對調處案件的初步鑑定,提供周詳的行政調查資源,以減緩醫療行為中受損害一方的疑慮,也讓法界專家、第三方醫療專家有足夠資訊進行調處;衛福部除建立公正第三方醫療專家的資料庫外,應善用仲裁組織與專業調解人資源。
最後,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強制調解先行應不僅限於民事訴訟案件」,也應適用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10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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