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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初審 強化少年輔導保護能量

2019/5/2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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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0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強化少年保護能量,若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等3種情形,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修法通過後,自民國112年7月施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段宜康裁示,全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4月17日及5月20日,併案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有行政院、司法院在內的7個版本。

司法院表示,這次修法緣由,主要是呼應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因現行少事法關於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事由的規定未盡明確,或容易導致認定範圍過廣,再加上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等情況,因此提案修法。

對於少事法第3條有關少年虞犯等規定,民進黨立委李麗芬、周春米等人提出修正動議;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

今天初審通過的第3條條文為,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由少年法院依據少事法處理;少年若「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的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有這3種情形,而認為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必要者,由少年法院處理。

這次修法重點,除了要排除原虞犯少年適用司法處遇,其行為輔導也要改採「行政先行」。

李麗芬等人的想法是,要修法增訂設置少年輔導中心,輔導「曝險少年」的不良行為。經立委及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認為由現行機制下的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

初審通過的少事法第18條條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執行勤務時,如果知悉少年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等3種情形,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有這3種情形的少年,得主動請求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

這次通過的條文也規定,為強化少年輔導委員的能量,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戶政、警政等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的輔導。如果輔導期間,少年輔導委員會認為由少年法院才能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得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關於上述的第18條修正條文公布後,自112年7月1日施行。

另外,李麗芬等人提案,刪除現行少事法第85-1條條文,即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的規定處理;經立委與官員討論後通過,此部分自公布後1年施行。

今天也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包括教育部要邀集司法院、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就觸犯刑罰法律兒童的通報、處遇、輔導及協助等事項,在修法通過後1年內,完成相關規定的研議。(編輯:蘇志宗)1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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