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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經濟繁榮對話首簽成果 科技協定涉創新工程

2020/12/18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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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18日電)針對台美經濟繁榮對話後第一項成果「台美科學及技術合作協定」,科技部政務次長謝達斌表示,除台灣經濟轉型所需要的創新結構外,最重要意義是科技發展首重時間,此協定有助雙方互訪順暢,減少合作上的阻礙。

根據協定內容,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創新、工程、社會科學、公共衛生、高等教育及科學人力資源,有效期10年。

外交部今天舉辦「台美科學及技術合作協定」宣布茶會,外交部長吳釗燮、科技部長吳政忠、經濟部政次陳正祺、美國在台協會(AIT)處長酈英傑等人出席;吳釗燮指出,此協定是11月20日台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後的第一個具體成果。

科技部政務次長謝達斌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次協定是雙贏局面,原因在於台灣目前也面臨經濟轉型的契機,未來的經濟體勢必要走向創新結構,且產出的內容需具備科技元素,而台灣目前擁有許多科技技術人才,美國也看到台灣的能量,透過此協定能連結台美雙方。

謝達斌認為,此協定的位階更高,也是雙方長期以來「水到渠成」結果,未來除了讓台美雙方在科技研發上能更互補,也能減少合作上的阻礙,甚至更有效率進行;他表示,科技發展最重要的就是時間,如果雙方需要商討多時才能進行,那不是一件好事,而此協定有助雙方互訪,讓合作更加順暢,此為台美科學及技術合作協定的最重要意義。

根據外交部公布的「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科學及技術合作協定」(中譯本),一共有10條內容、2條附約(智慧財產權、持續之安全責任)。

內容指出,合作範圍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創新、工程、社會科學、公共衛生、高等教育和科學人力資源,及隨後彼此可能決定合作的其他科學研究和技術領域。

另外,與此協定合作活動直接相關的設備、儀器、材料、物資、樣本、數據及計畫相關訊息等,可迅速及有效率進出其所轄領域;為執行合作活動用途而遞送的設備,應被視為科學而非商業用途,接收方應盡力確保設備免徵關稅。

協定規定,雙方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並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政策,與所代表當局合作,適當促進資料公開與自由交換,以造福科研界、產業及大眾;協定有效期為10年,除特殊狀況外,應自動展延10年。

附約中也指出,參與雙方應透過其指定代表機構,確保充分有效的保護依此協定和相關執行協議所創造或提供的智慧財產權。

附約中強調,雙方目的是營造一個支持自由思想交流的合作研究和創新環境,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法規或規章限制某些資訊或技術的可用性,這些資訊或技術需要保護、受限取用(分類)或出口管制。(編輯:林克倫、蘇龍麒)1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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