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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機構性侵、不當管教 監院糾正台東縣政府

2022/8/12 14:20(8/13 09:1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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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2日電)監察委員葉大華12日表示,台東某兒少收容機構被控對收容少年性侵害、不當管教,台東縣政府社會處卻輕縱及包庇安置機構人員,違失行為情節重大,監察院10日已通過糾正。

監察委員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調查台東某兒少安置機構人員涉性侵害及不當管教,且遭司法人員洩密、社政主管機關輕縱及包庇一案;監院日前已通過監委提案,彈劾台東地院前主任調查保護官洪幸、士林地院法官姜麗香、高雄地院法官侯弘偉。

另外,監委認為台東縣政府社會處輕縱及包庇安置機構人員的不當對待,違失行為情節重大,10日也提案糾正台東縣政府,獲監院聯席委員會通過。葉大華、紀惠容等人今天舉行記者會,說明調查過程。

葉大華說,調查此案時發現,被害人甲男、乙男在民國108年至109年間,遭兒少安置機構林姓嫌疑人性侵害,但在甲男遭受林嫌性侵害事件在109年9月8日正式通報後,台東縣政府社會處雖派員至安置機構清查,卻在110年5月4日才召開「台東縣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期間審認會議」。

她說,當時有5名遭不當對待兒少已完成通報及訪視,安置機構6名涉不當管教行為的工作人員,也已陳述意見完畢,但社會處卻未對6人完整調查及究責,僅以機構管理不當致多名在線工作人員有不當管教行為,裁罰安置機構12萬元並限期6個月改善;但依法,機構工作人員涉及不當對待時,應分別究責。

她說,台東縣政府社會處不僅漠視負有維護兒少最佳利益及生存發展權益的責任,也牴觸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9條「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等規定,有輕縱及包庇安置機構人員不當對待的情事、應作為而不作為的裁量怠惰,違失情節至為顯灼。

葉大華表示,甚至在監院立案調查後,台東縣政府社會處才在111年7月6日對其中2名行為人及林嫌裁罰,顯未督促所屬完成裁罰程序,核有重大違失。

葉大華要求,衛福部應督同台東縣政府社會處研議如何強化機構評鑑制度加強監督力道,提升安置機構照顧人員對性暴力議題的認知及專業自律能力,也要注意內部申訴管道暢通,保障表意權等基本權利

紀惠容表示,此案相關人員應該要保護孩子,卻用其專業背叛孩子,監院希望以此案為鑑,所有社政單位都要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並且落實,否則相信很多性侵害案件都無法被揭發。(編輯:林興盟)1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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