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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邱若華罷免案理由與答辯書全文

2025/7/3 17:10(7/3 18:0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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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第6選區立委邱若華。(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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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網站)中選會7月3日公布立委邱若華罷免案罷免理由及答辯書,投票將於26日舉行,全文如下:

公告事項:

一、投票日期、起止時間及地點:

(一)投票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26 日(星期六)。

(二)投票時間: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

(三)投票地點:桃園市第 6 選舉區各投票所。

二、罷免理由書:

提議人之領銜人林萬榮先生提出之罷免理由書如下:

(一)緣被罷免人邱若華係第 11 屆桃園市第六選區中國國民黨黨籍立法委員,其立委任期內,因有諸多不適任立委之情事,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5 條以下之規定提案罷免之,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6 條之規定,列舉罷免理由如下:

1. 擴權違憲: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藐視國會罪之修正,被罷免人邱若華委員竟未按照人民選其賦予之責任只聽從政黨意志,竟贊成此等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國會擴權法案,相關法案業已經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宣告違憲。

2. 癱瘓憲法法庭:

被罷免人邱若華委員及其所屬政黨之其他委員在國會擴權法案遭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後,不思自身之錯誤,竟又提出修改「憲法訴訟法」之報復性法案,並於日前以其所屬政黨連同其他政黨占有多數贊成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其中修改關於憲法法庭最低開庭門檻修改為 10 人,且作成違憲判決之最低門檻亦修改為 9 人,另部分大法官任期屆滿現有大法官人數只剩餘 8 人,其一方面消極不通過大法官人事同意權,使大法官迄今仍缺額 7 人。形同癱瘓憲法法庭,使憲法法庭將無法運作,憲法法庭大多數審理案件多是行政權侵害到人民權利之案件,其為自己之報復行為卻嚴重損害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且大法官釋字第 601 號解釋所揭櫫,無論任何制度設計均不得妨礙司法權運作之憲政原則。

3. 財政失衡:

關於「財政收支劃分法」,實屬國家重大法案,被罷免人邱若華委員立法委員及其所屬政黨其他委員未經專業精算,亦未與各縣市溝通討論,只在三讀時提出 7 張紙之內容,即變動中央與地方之預算結構,強行修改將每年數千億元之中央政府收入移轉至地方政府,卻不檢討中央與地方之事權,但本次修法並未同時處理《地方制度法》、《地方稅法通則》相關條文,毫無配套,修半套比不修更糟,將國家財政當作兒戲。修法後財政資源高度集中於雙北,地方之間分配不公平的問題無法解決,甚至更擴大城鄉差距。桃園市在新的分配額度增加 259億,看似增加,但對比台北市修法後竟然增加 416 億,高度發展的台北卻仍拿到最多,甚至比桃園多了將近 200億。且修法後,桃園總金額仍然是六都第五名,桃園市目前是交通及產業轉型期,幾項重要建設都必須仰賴中央資源挹注,或是特別預算補助。包含鐵路地下化、桃園航空城捷運線、捷運棕線、捷運綠線以及汙水下水道建設等等,目前中央被挖走 3000 多億後,諸多建設勢必會重新考量付款期程、工期延長等因素而被拖累。如只增加 259 億,大型建設根本不可能由市府完全負擔,被罷免人邱若華委員既是桃園市市民所選出之立法委員,竟未站在桃園市整體發展考量,為桃園市爭取及捍衛應有之利益,卻出賣了桃園。

4. 癱瘓行政:

審議 202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被罷免人邱若華委員支持其所屬政黨刪除或凍結預算全部之提案,淪為黨意立委。舉例而言,其支持多項國防經費刪減提案,影響國軍現代化與自我防衛能力,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又其不顧民生需求,支持多項刪減教育、醫療、社福等領域的預算,漠視人民需求、罔顧選民福祉。這些提案大幅刪減及凍結是史上最高之金額,若依刪減之比例計算,此一史上最高金額高達往年刪減金額之十倍之譜。此次刪減為中央政府各部門基本營運所需,且凍結後須經立法院院會同意才能解凍,形同實質刪除,嚴重影響政府穩定運作。

而被罷免人邱若華委員於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時,也曾以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副執行長評論柯文哲司法案件為由,提案刪減聯合服務業務費 200 萬元,即使目前已撤案,但此提案理由與業務毫無關聯,欠缺立法委員應有的專業審查,嚴重失職。被罷免人邱若華委員及其所屬政黨之行為,最終目的恐為癱瘓中央行政權,不但使政府資源分配錯置失衡,影響基層建設,致國家財政混亂,嚴重影響政府施政效能。

5. 沒收民主: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被罷免人邱若華委員及其所屬政黨其他委員因其所作所為引起民意之反彈,醞釀進行多人罷免活動之際,竟又為維護自己本身之利益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改罷免之程序要件,要求檢附連署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使人民行使罷免之程序變得困難,其目的無非就是阻止人民行使罷免權,將自己罷免掉,避免於民意沸騰之際,遭受人民最直接之民主問責。

6. 政策瑕疵:

被罷免人邱若華委員完全無專業可言,罔顧人民選其擔任立法委員之職責,亦無擔當可言,完全只按照政黨意志來執行其立委工作,對於下列爭議法案完全無自己之意見與作為:

(1) 《就業服務法》:國民黨版本於《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80歲以上長者免巴氏量表即可聘請外籍看護工,該修法並未依據實際照護需求評估,而是以「年齡」或「疾病」作為聘僱依據,導致家庭看護移工需求激增。

此政策雖名為「擴大長照」,但實際上卻將長照推向家庭化、市場化的深淵,使長照資源錯配、專業崩壞、供需失衡,最終受害的將是真正需要照護的重症者與長照家庭。這不僅是對公共長照體系的破壞,更是對弱勢群體的二次壓迫。

(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被罷免人邱若華委員曾提案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退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機關支領危險職務加給人員所得替代率上限調高至90%(後通過提高至80%版本)。無論是哪個版本,皆加劇世代不公義,導致退撫基金提早用罄,對於現職或是剛踏入職場的公職警消為莫大打擊,辛勤工作卻得面對換到自己退休時退撫基金可能破產的危機。警察、消防、公務員共用退撫基金,一旦基金破產,將影響所有年輕公務員、警消未來的退休權益,形成「先領先贏,年輕人領不到」的惡性循環。

此外80%所得替代率的高額退休金,將大幅增加現職警察、消防等人員的退休誘因,可能導致大量警察選擇提早離職,形成「退休潮」。若大量警察、消防、海巡等人員提前退休,將造成警力短缺、治安真空期,影響台灣的社會安全。

而被罷免人邱若華委員及所屬政黨其他委員聯合他黨立法委員日前卻提案凍結警政署及所屬單位業務費70%,影響國道警察、保安警察、刑事警察及警專教育經費。此舉將導致警察教育訓練不足、警用車輛無法維修、警政系統無法運作,嚴重影響治安管理。一方面提高退休待遇,另一方面卻削減現職員警資源,等於加劇警政體系的不穩定,對基層警察並無真正幫助。

(二)綜上所陳,被罷免人邱若華委員顯不適任本選舉區之立法委員、無法代表民意並應受民主問責,爰依法提案罷免之。本罷免提案不僅是針對個別立委的問責行動,更是維護臺灣民主機制的關鍵,被罷免人邱若華委員未遵循當初參選立委時給選民之承諾,亦毫無專業可言,僅遵從黨意,淪為黨意的橡皮圖章,其與所屬政黨共同遂行破壞民主憲政、罔顧國家安全與民生福祉之行為,及其無視於諸多法案或預算刪減案對選舉區內選民之影響。惟有罷免被罷免人邱若華委員,才能捍衛臺灣民主,守護國家安全與人民福利!

三、答辯書:

被罷免人第 11 屆立法委員(桃園市第 6 選舉區)邱若華提出之答辯書如下:

為林萬榮提出罷免本人第11 屆立法委員職務一案,茲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4條之規定,提出答辯如下:

(一)關於所稱「擴權違憲」乙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相關修正,係立法委員依其憲法職權,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於立法院會依法定程序完成三讀之法律,合先敘明。該修法之本意,在於參照世界先進民主國際之國會運作現況,並採納現今執政黨過往長期以來之主張,於合於法理並兼顧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下,確立立法權行使時之尊嚴與效能,並建構制衡行政權之民主憲政運作機制。相關修法係強化立法院憲法賦予之職權,避免行政機關恣意規避國會監督。本席支持該法案之立場係基於民意代表受民眾託付,監督政府之天職,並希望持續健全我國之民主憲政進程,實屬法定職權之正常行使,無涉所謂「聽從黨意」或「踰越職權」之指摘。

(二)關於「癱瘓憲法法庭」指控:

憲法訴訟法之修法,係依據法理與各先進國家之慣例,就我國憲法訴訟法過去漏未規定之部分予以完善,以利憲法法庭之運作契合憲法規定,確保相關程序完備,係我國做為憲政國家之必要修法。至於大法官之人事同意權,為憲法規定之立法委員法定職權,其制度設計之目的,在於藉由同意權之行使,確保大法官人選符合國家與社會之期待。本次大法官同意權之行使,朝野不分黨派皆針對不同人選投下不同意票,顯見提名之人選未臻社會期待。若如領銜人所指,立法委員投下不同意票即係癱瘓憲法法庭,則無異於將立法院視為總統之橡皮圖章,其論點與我國憲法規定及法治國家民主憲政原則相悖。

(三)關於「財政失衡」之批評:

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修正,係為改善長年中央與地方財政不均問題。過去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倡議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多年,惟始終未能完成修正。此次修法非倉促提出且符合立法程序,惟審議期間行政機關怠惰不提出對應版本,無視國家財政收支劃分之困境;執政黨亦背棄多年之政治承諾,而消極干擾修法過程,令人遺憾。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將強化地方自主財政能力。修法內容針對中央與地方政府之事權與財源綜合考量後,兼顧各地方政府之條件進行合理配置。桃園市雖整體分配增加額未及雙北,但未來中央統籌分配款和一般補助款每年將增加 259 億元,對推動本市重大建設與財政健全有正面助益。本席作為桃園市立法委員,自當持續監督中央並爭取桃園應有資源,並無出賣地方利益,領銜人之指控實為惡意污衊。

(四)關於所謂「癱瘓行政」指責:

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審議,係立法院之職權,更是近代民主政治之基石。本席所支持之刪減或凍結提案,均依照個別預算項目之必要性、合理性與效能進行審慎審查,旨在促進預算運用之妥適與效率,並非任意杯葛。且領銜人所指摘之部分容亦與事實不合,如預算之凍結,係立法委員審查預算時,就行政機關預算編列有疑義之處,先予凍結使用,就行政機關提出說明或改善後,立法院即依程序准予動支。此為立法院長年審議院算之慣例,且相關凍結案迄今已多數解凍,領銜人刻意將凍結與刪減加以混淆,令人遺憾。

另有關刪減部分,今年中央政府總預算三讀通過之金額歲出高達兩兆九二四八億元,歲出預算較一一三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增加百分之二點五六。且迄今國家重大政務皆照常運作,領銜人所指癱瘓行政權運作顯非事實。反觀行政院無視預算審議結果與法律規定,違法刪減地方統籌分配款,影響全國各地方政府之運作,並引起跨黨派地方首長的抗議,此種侵害民眾權利與福祉之行為,恐才是真正的違法違憲。

國防預算部分,今年國防預算為歷年之最,高達 4760億,刪減數則是歷年最少,僅 46.8 億,其中 45.79 億,高達 97.8%的刪減數為國防委員會審議,連執政黨籍召委皆同意刪除的獵鴞專案預算。領銜人無視於現實,刻意誣指本人大幅刪減國防預算影響國家安全,乃是為達政治目的不擇手段,公然造謠之行為。

審查預算乃立法權之核心權能,除監督政府,更為民眾看緊荷包。惟依領銜人與執政黨之邏輯,卻將立法院之預算審查視為過場,將立法院視為行政院下之附屬單位,要求立法委員不得依法刪減、凍結預算,否則就是癱瘓行政權。相關論述,實為要求立法委員背棄選民之託負、放棄憲法職權,自甘成為行政機關之附庸,令人無法苟同與理解。

(五)關於「沒收民主」之說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修正,係針對罷免程序所涉個資保護及查驗真實性所作之調整,符合憲法所保障之比例原則與民主正當程序。要求連署人檢附身分證影本,乃為防杜造假、保障連署程序之公信力,並非阻礙人民罷免權之行使。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即有相同之規定,同樣的選舉罷免制度僅因不同職務而有不同之制度,顯不合理。退萬步言,修法公布施行後,全國各選區依然通過多項罷免連署案,顯見相關修法並未阻礙人民行使罷免權。領銜人所稱為自保而修法,不啻為無憑之臆測與惡意政治攻擊。

(六)關於「政策瑕疵」之批評:

1. 就業服務法修正案之目的在於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針對特定族群提供更為彈性之照護人力支援。多年來由巴氏量表判定個案是否符合聘請外籍看護工之規定,已造成病患、醫師不得已造假而陷於司法爭訟,或明明有實際需求,卻因為未符巴氏量表規定而無法聘請外籍看護工,造成個案與照護者沉重負擔,甚至引發社會案件之「長照悲歌」困境。相關修法過去已經歷社會各界充分討論,且於社會形成高度共識,並無「崩壞長照體系」之虞,反而有助於減輕家庭照顧負擔。相同之政策方向,於一一三年總統大選期間,亦為三組總統候選人所提出,顯見對該項政策全民已有跨黨派之高度共識,相關修法實符合社會期待,並能有效舒緩我國長照人力不足困境。

2. 警察、海巡、移民署外勤等人員長期處於高風險、高壓力的工作環境,時常必須面對突發事件、暴力威脅,等同拿生命捍衛社會治安與人民安全。修法提高相關人員之退休待遇,是源於對其特殊職務性質之考量。修法更希望能夠提振士氣,鼓勵青年投入相關行業。且評估基金收支平衡與財務永續,絕無加劇「世代不公」之情事。合理提高退休待遇,也可延緩資深人員提前離退,維持部門穩定,若制度未予以適度調整,則易造成大量提前退休潮,形成青黃不接的治安真空,反而對社會安全構成長期隱憂。支持《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提高退休待遇,是就其特殊之高風險、高犧牲的工作性質,予以合理的待遇,是對這些辛苦勤務人員應有的尊重與尊敬。

退萬步言,依選罷法,罷免理由應具備「違法失職或重大不適任事由」。立法委員基於職權所表達之立場與投票行為,皆依法定程序進行,並無任何違法行為或違反職務倫理,概無構成「失職」或「不適任」之事實。即便支持之法案與部分選民意見不符,仍屬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之合理裁量範圍。我國為代議民主制度,立法委員代表人民進行法律審查與政策判斷,若讓每一次表決立場做為罷免理由,無異成為民粹治國,將摧毀民主代議制度。民主國家的遊戲規則,在於透過定期公平之選舉,產生代議士,若民意代表之任內表現未與多數民意相符,便會於下次選舉中喪失連任機會,這是民主國家運行的責任政治原則。倘若單以未與特定政黨或行政機關立場一致,便恣意進行罷免,未來任何重大改革或爭議性、革命性之政策恐皆無法處理。

(七)回應民意,建設地方

若華自就任立法委員起,始終秉持理性問政,並積極力推動地方建設、傾聽民意,透過參與立法院會議、召開協調會、召集現地勘查等機會,藉由跨部會協調溝通,協助桃園第六選區爭取資源、解決問題,尤以交通基礎建設、醫療照護、公共安全、偏鄉均衡發展、重視婦女及兒少權益為重心。

交通運輸為民生之本,最為民眾所在意。尤其中壢、八德、大溪等地面臨人口快速成長、通勤壓力加劇。若華就任後積極與桃園市政府合作,向交通部爭取與督促包含捷運與道路新建、改善等工程計畫推行。例如捷運綠線延伸八德、國道 3 號大溪交流道改善;國道 2 號、3 號大湳系統交流道改善、國三增設八德交流道、大溪武嶺橋動線改善、八德中華高城路口路機車停等空間與動線改善、大溪大嵙崁清淤輸送系統道路、復興光華道路及雪霧鬧道路改善等、薑母島東碼頭修復計畫、巴陵大橋震後受損修復、八德瑞豐及大安國小周邊道路改善等。

在醫療衛生方面,若華與桃園市政府共同努力向衛服部成功爭取八德次醫療分區,未來可以增加超過一千五百個急性病床,讓桃園市民享有更便利與優質的醫療待遇。桃園市政府也決定於八德興建桃園首間市立醫院,希望能夠將南桃園缺少的醫療資源補齊。而面對復興區及周邊原鄉地區長期醫療資源不足現況,與衛福部協調推動引入無人機送藥及遠距看診等新科技,希望克服偏鄉交通不便造成的醫療困境。

若華身為年輕女性立委,深知青年家庭對生養下一代的擔憂與期盼,積極協助爭取相關經費與建設,希望打造更友善的育兒環境。例如多所學校的無障礙校園與運動設施新建整修計畫等,另外於文化建設方面,也與市府合作向中央爭取大溪百年古蹟梅鶴山莊修復經費。同時在觀光方面亦積極協調大溪聯外道路改善,並積極推動成立北橫國家風景區。

自就任以來,若華不分黨派,關心地方所需,力求將中央資源轉化為選區進步動能、完善各項基礎建設。雖然就任時間僅一年半餘,許多建設與計畫仍在推行,惟多項具體政績逐步展現。若華深知地方還有更多議題需要關注,還有諸問題有待解決,惟對罷免理由所稱無作為、未關心地方等指控,實無法同意,也相信鄉親的智慧與判斷,會給若華公平的評價。

(八)罷免不應濫用、民主不能倒退

選舉總有勝負,但從政者應透過民主選舉取得權力,依照憲法與法律規定行使職權。罷免雖為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力,然為絕對之例外,應於民選政治人物有重大違法失職實始應發動,絕不能作為政治操作之工具,以替執政者掃除異己以遂行獨裁統治所用。

多數決原則是民主制度的基石,此原則保障台灣的民主制度和平有序地進行,藉由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維持憲政運作的合法與穩定。然而當政黨在選舉中落敗,不願接受選舉結果、轉而發動罷免,目的並不是立法委員有何違法失職,而單純只是因為政治立場的不同,單純只為了想讓少數政府得以將行政、國會一把抓,從而掃除所有與執政黨不同意見,想推翻選民神聖的投票結果。我們必須思考,這樣的惡例一開,台灣還能自豪的告訴全世界,我們是民主法治的國家?此種惡質政治操作若成功且成為常態,將對我國代議體制形成長期侵蝕,讓台灣的政治制度成為為執政者服務的空殼。

罷免制度是民主的重要機制與人民核心權力,但行使該權力之正當性應包含節制使用並不應視為政黨競爭之手段。當罷免淪為政治清算的工具,傷害的不僅是若華個人,而是台灣的民主。

若華自當選立法委員以來,始終恪遵憲政體制,依法行使立法委員職權,堅持專業理性、問政負責、反映民意、推行地方建設、協助解決民瘼,至今秉持對選民負責、為地方謀福利之初衷。領銜人所稱之罷免理由,或屬對立法程序與政策立場之誤解,或為偏頗失實之扭曲指控,或有對民主國家憲政運作之錯誤想像,其理由實難謂正當。若華謹提出嚴正之澄清,並請選民明察是非,共同維護憲政秩序、珍惜台灣民主成果。

四、罷免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罷免活動之起、止時間:

(一)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7 月 16 日至 7 月 25 日。

(二)時間:每日上午 7 時至下午 10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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