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法防霸凌下週審查 法制局促授權子法增歧視言行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24日電)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職安法修正草案防治職場霸凌,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擬下週排審。不過立法院法制局提出報告指出,政院版草案對於職場霸凌定義部分用語模糊抽象,建議授權子法列舉認定原則,並納入歧視言行。
近期社會發生多起職場霸凌事件,引發外界關注職場霸凌防治法制不足。為強化勞工保障,行政院會8月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訂職場霸凌定義。職安法修正草案已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擬訂於29日審查。
根據政院版草案,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行為,導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而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法制局報告指出,政院版草案雖納入職場霸凌定義,但冒犯、冷落、孤立等用語偏抽象,持續性、情節重大的判斷標準模糊,恐導致執法機關、雇主或法院難以作為依據。
法制局建議,勞動部後續可參酌學界、司法實務與國際經驗,對於冒犯、冷落、孤立、情節重大等抽象用語和情形,明確授權子法,並列舉行為樣態及認定原則,避免規範錯置或執行混淆。
另一方面,法制局也提到,公務員人保障法中對於職場霸凌的定義,已明確將歧視言行納入規範,現行就業服務法也明定禁止歧視,但職安法修正草案中定義的職場霸凌,未涵蓋歧視言行,恐導致實務上難以處理以歧視為手段的霸凌,建議將歧視言行納入職場霸凌定義一環。
此外,政院版草案雖明定10名勞工以上的公司,其雇主有防治職場霸凌責任,不過法制局指出,台灣平均每個企業員工數為6.6人,多數屬於中小企業、微型企業,新法恐難以涵蓋所有企業。
因此法制局建議,可增訂條文授權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強化中小企業防治職場霸凌制度,或提供免費或低價協助資源。(編輯:潘羿菁)1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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