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陪審團歷史性裁決 法國巴黎銀行助蘇丹政府種族滅絕

(中央社華盛頓17日綜合外電報導)美國紐約一個陪審團今天作出歷史性裁決,認定法國巴黎銀行違反美國制裁提供金融服務,助長蘇丹政府的種族滅絕罪行。
路透社報導,該曼哈頓(Manhattan)聯邦陪審團裁定,巴黎銀行(BNP Paribas)須對3名蘇丹裔原告支付合計2050萬美元(約新台幣6億2833萬元)賠償金。他們在庭審中證稱,於蘇丹前總統巴席爾(Omar al-Bashir)執政期間遭受人權侵害。
3人現居美國。他們的律師表示,這項判決為超過2萬名在美國的難民尋求向巴黎銀行追討數以十億美元計賠償鋪平道路。
原告律師之一的迪切洛(Bobby DiCello)說:「在巴黎銀行協助之下獲取的美元助長一場毀滅性行動,造成我們的當事人失去一切。銀行的相關作為本來應該遭到阻止。」
巴黎銀行發言人則回應,這項判決應該於上訴時遭到推翻,並且強調這項裁決僅適用於這3名原告,不應擴大解釋。
本案焦點在於巴黎銀行的金融服務與種族清洗和大規暴力的倖存者所受傷害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聯邦地區法院法官赫勒斯坦(Alvin Hellerstein)曾在去年的裁定中指出,事實顯示巴黎銀行的銀行業務與蘇丹政府所犯暴行存在關聯。
這宗集體訴訟由現居美國人士提出。他們從南蘇丹、蘇丹西部達佛地區(Darfur)、蘇丹中部努巴山脈(Nuba Mountains)的非阿拉伯裔非洲黑人原住民社區逃離。
什麼是種族滅絕?
種族滅絕(genocide)最早由波蘭籍猶太法律學者萊姆金在1944年提出,指人為、系統性、有計劃性對一個或一些種族、民族、宗教或人民團體進行全部或局部屠殺。(法律學者對於「局部」的程度仍存在爭議)
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9日通過第260A號決議「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簡稱CPPCG條約,於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2條對種族滅絕行為定義如下: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國族、族群、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 殺害該團體成員。
- 致使該團體成員在身體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成員生育。
- 強迫轉移該團體之兒童至另一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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