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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不佳縱火害命 男二審遭判10年

2018/10/1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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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7日電)一名簡姓男子在桃園市一處民宅騎樓下縱火,造成50歲簡姓住戶逃生不及被燒成焦屍。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天依殺人罪,判處簡男有期徒刑10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簡姓男子因與父親口角而心情不佳亟欲發洩,去年10月10日晚間購買汽油,步行至桃園市鎮江街一處公寓,將汽油澆淋在停放於公寓一樓的機車並引燃火勢,導致2樓簡姓住戶逃生不及而死亡。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為,簡男僅因心情不佳縱火,導致素不相識的簡姓住戶無辜喪生,所為實難輕恕,但考量他犯後自首,且患有因持續性憂鬱症引發的精神病症,行為確實受到精神病間接影響,並非罪大惡極之人。

一審依殺人罪判處簡姓男子10年徒刑,案經上訴,高院二審今天駁回上訴,維持10年徒刑,仍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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