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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署:受刑人非勞工 更生基金出獄可領

2019/2/18 20:33(2/18 20:4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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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監察院指台南受刑人勞作金平均每月19.6元,違反人道。矯正署今晚說,受刑人與勞工無法相提並論,且19.6元是屬於1/5可自由使用,另4/5屬於更生基金,待受刑人出獄就可領回。

因監所作業制度僵化,有受刑人一個月拿不到新台幣20元,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高涌誠今天召開記者會,糾正法務部矯正署,讓受刑人淪為廉價勞工,也違反人道。

法務部矯正署指出,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勞作金分成自由使用及非自由使用,監察委員所指的台南監獄受刑人每月僅勞作金19.6元的論述,這19.6元屬於1/5可自由使用,另外仍有4/5(78.7元)屬於非自由使用;非自由使用基於更生基金理念,受刑人獲釋後,避免無生活援助,這筆錢仍歸屬受刑人的自身財物。

矯正署統計,107年度自營作業受刑人平均每月勞作金約2083元,勞務作業受刑人(委託加工及視同作業)平均每月勞作金約487元,並無所謂受刑人每月勞作金低於20元的情形。

矯正署指出,監獄作業主要目的以訓練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等矯正目標為主,次要目的才是積極開拓作業收入以提高受刑人勞作金。

受刑人勞作金屬於公法上的分配,非私法上的薪資給付,按監獄行刑法第33條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之後,須依法提撥固定比例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及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等,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因此受刑人勞作金僅占作業賸餘的37.5%,自與一般勞動工資的計算方式與分配目的不同,無法相提並論。

有關受刑人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矯正署將召集專家學者及各業務單位,研議如何改善分配做法,期能在公平、公正且不影響矯正處遇及作業績效之下,逐步改善不同科別所得勞作金差異過大的情形。

法務部並已提出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於行政院審議中,衡量近年物價上漲及收容人在監生活基本經濟需求,有關勞作金提撥比例,草案內容已將原作業賸餘提撥37.5%提高至60%,並獲參與審查的機關、民團的肯定。(編輯:李亨山)10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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