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命砸店婦向檢察官報到惹議 更裁向雄院報到
2026/5/2 15:49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日電)高雄李姓婦人持酒瓶砸傷潘姓超商店員,雄檢起訴移審後,陳姓法官要求李婦定期向檢察官報到惹議。雄檢三度抗告成功,陳姓法官今天更裁改向雄院報到,限制住居。
高雄6旬李婦今年2月間前往新興區一間超商購物時,因情緒失控大鬧超商,不但持酒瓶砸傷28歲潘姓女店員頭部,更持酒瓶到處丟擲其他店員和消費者。高雄地檢署依傷害等罪起訴李婦後,移審高雄地方法院建請續押,但遭高雄地方法院陳姓法官裁定駁回。
張姓檢察官不服提抗告成功後,陳姓法官仍再度裁定駁回,檢方二度抗告成功,法官不但繼續裁定停止羈押,僅限制住居,更罕見要李婦自5月1日起,定期在每週三下午2時30分向此案張姓檢察官報到。消息傳出後,引發司法圈熱烈議論。
雄檢收到裁定書後,認為被告整體行為顯示其可能具高度不穩定性與一定公共安全風險,法官裁定就法律依據、執行可行性及風險控管效果,未予完整評估,可能致被害人及社會再發生危害。依法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近日撤銷發回一審,要求高雄地方法院重新裁定。
高雄地院裁定指出,被告雖有逃亡再犯之虞,但此案證據已調查完畢,且已辯論終結,與剛起訴時狀態不同;另被告犯行並非預謀,且在羈押期間已接受身心科專業治療,病情穩定控制,也接受社會資源介入,綜合相關條件考量,定期報到配合限制住居、強制就醫等替代手段,已足以約束其行為,防範再犯,若繼續羈押將不符比例原則。
法官據此裁定仍未准予李婦羈押,限制住居,並應於停押期間的每週三下午向高雄地方法院報到,且不得對此案被害人身體實施危害行為,遠離案發超商至少100公尺。另每兩週還需向指定醫院精神科就診治療。(編輯:謝雅竹)115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