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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波蘭簽署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聯手打擊犯罪

2019/6/19 17:53(6/19 18: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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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9日電)法務部今天表示,17日已與波蘭簽署「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是台灣簽署的第5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也是台灣與歐盟會員國所簽訂的第一個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法務部官員特別提到,與波蘭的合作協定有別於其他互助協定及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規定,首創雙方可由中央主管機關互相提起請求,不用經由外交管道,且雙方的偵查人員可在被請求方同意下,直接詢問受調查人,進行實質的「聯合調查團隊」。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在法務部長蔡清祥、外交部長吳釗燮、波蘭司法部次長皮耶比亞克(Lukasz Piebiak)見證下,駐波蘭代表處大使施文斌、波蘭台北辦事處處長梅西亞(Maciej Gaca)17日上午在台北簽署「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台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新聞稿指出,「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歷經4年磋商、協議,範圍涵括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訴追犯罪及犯罪預防資訊分享等事項,屬廣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法務部表示,「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是台灣與歐盟會員國所簽訂的第一個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在此之前,台灣與德國、英國分別簽訂雙邊的跨國移交受刑人協議,並移交7名德國籍受刑人、1名英國籍受刑人返回德國、英國繼續服刑。

新聞稿也提到,「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範圍除移交受刑人,還包含狹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及引渡,可謂台灣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領域上的重要開展,更是台灣與歐洲國家在此等領域的突破性發展。

法務部另表示,「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是台灣所簽署的第5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其他4個協定分別是與美國、菲律賓、南非及中國大陸簽署,前三者均屬狹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亦即未包含引渡及受刑人移交事項,台灣與中國大陸所簽署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則不包含引渡。(編輯:李錫璋)1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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