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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收容人金項鍊 看守所管理員遭判刑1年

2019/7/17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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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葉臻新北17日電)曾任台北看守所管理員的31歲高綱鴻,去年辦理收容程序時將董姓收容人的金項鍊占為己有,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高綱鴻1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31歲高綱鴻曾任台北看守所戒護科夜勤約聘管理員,去年10月6日,高綱鴻為一名涉竊盜案被收押的中國籍董姓男子辦理新收程序與物品保管手續時,竟暗中偷藏董男1.033兩的金項鍊,不但沒有登記在簿,還蓋上清點完畢、全數保管的章。

董男進入舍房後,同房收容人協助他檢查物品保管分戶卡,董男發現自己的金項鍊沒有被記載到,經過所方調閱監視器,才發現是高綱鴻所為,將他帶往廉政署自首。

判決指出,高綱鴻坦稱因欠債缺錢,才想拿走金項鍊,但辯稱怕變賣、典當會被循線查獲,於是隨手將金項鍊丟棄,然而高綱鴻佯稱的丟棄處無監視器,所方無法追蹤金項鍊流向,董男也在判刑後被遣返回國,高綱鴻則在案發後離職。

法官審理認為,董男稱金項鍊購入價為人民幣1萬7000元,約新台幣7萬6619元,但黃金價格隨時間、地區改變,依當時台灣的公告牌價計算,價值為新台幣4萬8035元,高綱鴻也在犯後繳回犯罪所得。

法官認為,高綱鴻態度良好,且犯罪所得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的5萬元以下,可依法減刑,因此判他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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