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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侵女學生遭解聘 國中男教練興訟敗訴

2019/9/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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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一所國中田徑男教練涉性侵害跨校女學生,經校方調查後認定性侵害事實成立,將他解聘,教練不服興訟。法院認定解聘合法無誤,且刑事一審也認定他確實性侵有罪,判教練敗訴。

刑事部分,一審判決指出,26歲的被害人,13年前就讀新竹一所國中二年級起,男方擔任她的田徑教練,直到女方讀研究所(104 年11月)止。男方安排她參與國內、國際田徑賽事,並保管比賽獎金,但男方利用載她到台中上課機會,以每月1次頻率性侵。女方後來向警方報案。一審法院今年4月間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共30罪,判男教練5年10月徒刑。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男教練原本為新竹一所國中專任教師,擔任體育課及訓練田徑代表隊的工作,但校方在民國107年3月間接獲公函及起訴書,內容指出,男教練涉嫌性侵害一名跨校女學生,台中地檢署偵查終結,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嫌起訴。

校方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會中決議成立調查小組,啟動調查,校方同時依教師法對男教練停聘;調查報告於107年9月出爐,認定男教練性侵害事實成立,校方依教師法規定,將他解聘並送到新竹縣政府核准備查。

男教練不服遭解聘,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男教練主張,校方對於有利他的陳述都不採納,僅憑被害人單方指述就作出認定,調查程序不合法,請求法院撤銷解聘處分。

行政法院調查,校方的調查小組成員有3人,包含2名女性、1名男性,分別為外聘、校內人員,具有調查性侵害事件的專業素養;調查小組於調查期間,有訪談被害人、男教練等當事人並檢視相關證據後,才認定男教練利用權勢對女方性侵害,並依法解聘。

行政法院認定,校方做出解聘處分,合法無誤,判男教練敗訴,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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