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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用公司資產還私人債務 張俊宏判刑6月確定

2020/4/8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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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8日電)前立委張俊宏被控於台灣大業發展投資公司董事長任內,動用公司資產清償私人債務。高院更一審今天依背信罪,判處張俊宏6月有期徒刑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新聞資料指出,張俊宏89年3月起擔任全民電通轉投資子公司台灣大業公司董事長,因全民電通轉投資子公司環視多媒體財務困難,且張俊宏私人債務龐大,因此向時任力晶半導體負責人黃崇仁、遠雄企業負責人趙藤雄借款。

張俊宏為償還黃崇仁、趙藤雄債務,未經董事會決議,擅自動用台灣大業公司資產2407萬元,並指示員工製作不實傳票掩飾犯行,扣除張俊宏個人提供給台灣大業的資金1450萬元,使台灣大業公司損失957萬餘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二審高院都判張俊宏有期徒刑7月。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今天依背信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不得上訴而確定;張俊宏被控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無罪,檢察官仍可就無罪部分上訴。(編輯:李亨山)1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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