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防逃 司法院研擬科技監控執行辦法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為落實刑事訴訟法新版防逃機制,司法院研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草案」,日前邀集檢、審及法務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召開諮詢會議,聽取各方意見。
司法院指出,今年1月2日、20日已邀請法務部代表召開2次「刑事訴訟法新制推動協商會議」,共商防逃相關法制規劃及建置方向,達成「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科技監控設備由院、檢共同建置,以利資源之整合及有效利用」等共識。
為廣聽相關機關意見,司法院4月1日召開研定「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草案」諮詢會議,由秘書長林輝煌主持,台灣高等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北地方檢察署等審、檢機關派員出席。
司法院也邀集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法務部、調查局、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相關機關代表,共同研討草案內容及實務執行的可行性。
與會機關代表就草案第9條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副知之「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與第11條受請求協助之「警察、入出國管理或海岸巡防機關」,充分交換意見結果。
多數代表認為,這兩條規範目的不同,前者因警政署等機關是掌理全國性相關業務的主管機關,為期後續科技設備監控的實施得以全面及完備,故列入命令書副知對象,後者則為得迅速因應個案需求而給予協助的實際協助機關,適用情形有別。
警政署代表另外建議於第11條理由中,補充說明警察機關提供協助的方式,以資明確權責。
司法院表示,除草案內容及文字外,與會機關代表並對刑事廳草擬的命令書例稿提供意見,例如建議於「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欄,增列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第1項之準用規定,以供勾選;記載聯絡人,以便聯繫等。(編輯:李亨山)1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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