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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辭職未獲補償 前豐年社長汪文豪求償勝訴

2020/5/22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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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前豐年社長汪文豪不滿董事長以違反行政中立為由要求他自請離職,並承諾加給2個月薪資卻食言,進而打官司,一審敗訴。二審高院日前改判豐年社應支付14萬餘元薪資確定。

豐年社隸屬於農委會,前社長汪文豪疑因民國107年間,幫國民黨提名的雲林斗南鎮鎮長候選人張有擇新書站台,被時任豐年社董事長李退之要求自動請辭。

汪文豪向法院主張,當時是依豐年社年度計畫出席新書發表會,僅因新書內容有部分記錄張有擇任職斗南鎮農會總幹事期間的貢獻,就遭李退之指摘違反行政中立,雙方因此於107年11月15日就站台一事進行會談。

汪文豪主張,李退之要求他自請離職,承諾除當月薪資,另加發2個月薪資;此外,李退之受訪時否認辭退,而是他自請離職,導致外界認為他承認行政不中立,損害他的專業形象,要求豐年社賠償2個月薪資新台幣14萬8000元,另要求豐年社與李退之賠償精神慰撫金。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汪文豪敗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判決指出,會談內容顯示李退之表示:「我們的條件完整加起來就是11月全薪之外,另外會再給2個月薪資,你懂我意思嗎?」、「希望你今天至少提一個象徵性的辭呈…我會hold住留著不發,然會我會用臨時董事會的方式來處理你的離職。」

二審認為,會談中李退之明確表示同意給付汪文豪11月全薪,再加給2個月薪資為條件,要求汪文豪自請離職,且李退之為董事長,對汪文豪表達終止委任意思時已發生法律效力,判豐年社應依協議給付2個月全薪14萬8000元。

至於汪文豪主張名譽受損部分,二審認為,汪文豪主張無理由,未予准許,本案不得上訴而確定。(編輯:張銘坤)1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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