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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員警逃匿10年通緝到案 法院裁定囚1年4月

2021/11/7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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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桃園鄧姓員警被控95年間收賄包庇應召站及未經許可持有子彈,100年遭判3年3月定讞,逃匿近10年直到今年9月底通緝到案。高院審酌有2罪行刑權逾時效,裁定應執行1年4月徒刑。

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巿)警察局民國96年間召開記者會表示貫徹「靖紀專案」,舉發同安派出所鄧姓員警涉嫌向色情應召站索賄,包庇應召站免於查緝,已報請檢方偵辦,另在監聽過程中發現私藏子彈,並放置在友人家中保管。

鄧男被控未經許可持有子彈1罪及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3罪,陸續於99年及100年間定讞,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台灣高等法院100年6月底裁定應執行3年3月。

桃園地檢署傳喚鄧男發監執行未果,認定他逃匿,於101年1月間發布通緝,直到今年9月底通緝到案;因行刑權時效,依各判決確定日開始算起,檢方認為鄧男被控4罪當中,持有子彈1罪及收賄1罪,行刑權已罹於時效,聲請就未逾時效的收賄2罪(各判1年)另定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考量,持有子彈1罪及收賄1罪的行刑權均為7年,時效消滅日期分別為107年5月3日、108年10月6日,明顯時效消滅。鄧男以書面表示,家中有70歲以上父母及未滿12歲的未成年子女,他是家中經濟支柱,有穩定工作,請求從輕定執行刑。

高院審酌鄧男於短期間內,數次犯收受賄賂犯行,就未逾行刑權時效的收賄2罪部分,日前裁定應執行1年4月徒刑。(編輯:李亨山)1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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