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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道歉違憲 憲法法庭:違反言論及思想自由

2022/2/25 16:11(10/14 15:4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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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姓男子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法官判決朱男應於網站上刊登道歉啟事。憲法法庭25日判決,法院判決加害人道歉違憲。(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朱姓男子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法官判決朱男應於網站上刊登道歉啟事。憲法法庭25日判決,法院判決加害人道歉違憲。(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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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5日電)朱姓男子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法官判決朱男應於網站上刊登道歉啟事。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法院判決加害人道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違憲。

除了朱姓男子外,聲請人還包括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媒體人陳敏鳳。

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判決表示,本件聲請人均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判決指出,本件各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命各該聲請人公開道歉部分,如已執行,再審之訴判決應依本判決意旨廢棄上開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部分,並得依被害人之請求,改諭知回復名譽之其他適當處分,然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規定,亦不得命被害人回復執行前原狀;上開改諭知之其他適當處分亦不得強制執行。(編輯:李錫璋)1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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