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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普掏空案 更四審判吳乃仁妻舅詹定邦6年

2022/4/27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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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前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妻舅、銳普前副董事長詹定邦涉掏空案,一、二審均重判10年,經三審多次發回,高院更四審今天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刑6年,併科罰金4500萬元,可上訴。

檢調民國94年間偵辦上巿公司銳普疑遭掏空案,鎖定副董事長詹定邦等人涉案,時任證交所董事長吳乃仁及吳妻、投資人保護中心總經理詹彩虹分別對此表示,詹定邦在這個案件中可能是受騙者,但「成年人必須自己負起責任,沒人可以幫他」,「我一定會公事公辦」以及已要求詹定邦嚴守分際、做該做的事。

檢方偵結本案認定,詹定邦等人進行「假交易、真掏空」,使銳普公司遭掏空新台幣逾9億7567萬元,將詹定邦等人起訴。

詹定邦一審遭判10年徒刑,併科罰金1億元,二審仍判10年徒刑,改併科罰金7000萬元,更一審及更二審均判他9年徒刑,併科罰金7000萬元,更三審改判詹定邦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審理。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詹定邦等人得知銳普公司經營不善欲找尋他人投資,於94年初與時任銳普公司董事長陳貴全簽訂投資協議書,約定由詹定邦等人收購至少5%以上的銳普公司股票,詹定邦後來也被選任為銳普公司副董事長。

判決指出,詹定邦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違背職務使銳普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的犯意聯絡,利用人頭公司與銳普公司進行虛偽不實的假交易,掏空銳普公司資產,總計銳普公司受損金額為新台幣6億2122萬3431元。

高院更四審考量詹定邦在偵查中已自白犯行,且未因本案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依法減輕其刑,再加上本案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的證據很多,使得案件訴訟歷程迄今已逾8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可以再次減刑。

更四審合議庭審酌詹定邦入主股票上市的銳普公司,卻未致力於生產營運以維持正常投資機能,反以假交易的方式掏空公司資產,漠視社會投資大眾與其他小股東的權益,影響股市秩序,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判處6年徒刑,併科罰金4500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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