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離職守遭處分曠職扣薪 金管會官員抗罰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金管會保險局楊姓稽核有16筆異常差勤最高168分鐘,均未請假擅離職守,遭記曠職3日2小時,扣3日俸給。楊提告求撤銷處分,辯稱廁所排水不良才到別樓層如廁。法院判他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金管會保險局民國109年6月11日接獲通報指稱楊姓稽核當天上午7點30分到檢查局會議室休憩,經調閱楊門禁刷卡紀錄調查,並請楊陳述意見以資說明後,發現楊從同年4月17日至6月12日間,共有16筆未辦請假手續而離去工作崗位異常差勤。
保險局於109年11月19日做出處分,認定他有16筆異常差勤,屬於未辦請假而擅離職守,依規定予以登記曠職3日2小時,並扣除3日俸給。楊不服,提起復審被駁回,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楊辯稱保險局辦公處所在17樓的洗手間,之前發生排水不良,導致廢水溢出馬桶等情況,大樓因此暫時關閉部分洗手間,自己如繼續使用位於17樓的洗手間,會有心理壓力,為處理個人生理需求,才會改使用金管會所屬其他樓層洗手間,因此才會有進入其他樓層門禁刷卡紀錄。
保險局主張,楊除了109年5月11日僅異常21分鐘外,其餘15次均異常30分鐘以上,其中異常1小時以上者多達9次(61分鐘、168分鐘、65分鐘、83分鐘、77分鐘、94分鐘、68分鐘、67分鐘、79分鐘),明顯逾一般常情,楊所稱的心理壓力,純屬事後卸責之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楊不論是否有在其他樓層使用廁所,其異常時數最高達168分鐘,難認是合理離去工作崗位解決生理需求。
法院指出,保險局查明楊刷卡紀錄「異常時間」時數,並確認楊並無辦理請假情事後,依規定論以曠職,自屬於法有據而無違誤,楊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判他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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