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健身房運動昏迷 家屬求償3百萬雄院駁回
2025/7/3 12:51(7/3 13:23 更新)

(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3日電)王姓男子到高雄某健身房運動昏迷,因腦內出血等傷害致行動不便,家屬向健身房求償新台幣300萬餘元;經雄院審理,認無證據足證健身房有延誤就醫等情形,駁回王男家屬請求。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28歲王男民國109年間到高雄某健身房接受教練一對一指導訓練後,自行使用健身器材,過程因身體不適昏迷送醫,經診斷發現王男受有非外傷性腦內出血等傷害,造成王男左半身行動不便等狀況,其家屬認為健身房員工作為有耽誤王男就醫等情形,造成王男損害擴大,向健身房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法官依監視器畫面及醫院病歷等事證確認,王男患有「顱內硬腦膜動靜脈瘻管」舊疾,但王男過去與健身房簽約時並不知情,他也在合約書聲明自身狀況良好且無任何疾病或機能失調等狀況;另外,健身房員工當時見王男狀態有異,便上前交談,後續即撥打119由救護人員將王男送醫。
法官認為,王男不知患有舊疾,因而未告知健身房,因此健身房無從適度調整訓練內容或勸阻王男自主訓練等可能;另外,頭痛非屬罕見症狀,且導致頭部不適情形的可能原因很多,非專業人員可能無法判斷為顱內出血徵象,因此無法判斷是否有延誤就醫致加重病情等情形,難以認定健身房服務有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安全性。
法官審酌,王男家屬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服務欠缺安全性」,且未能證明「欠缺安全性」與致生「損害」(擴大)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其主張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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