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儲運業者抗罰4195萬元案 法院判敗訴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長榮國際儲運等21家業者共同決定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機械使用費,公平會重行決議開罰;其中7家業者抗罰4195萬元,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敗訴確定。
全案緣於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長榮國際儲運、東亞運輸倉儲等21家業者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及103年2月26日,利用貨櫃儲運事業協會召開會議後餐敘時間,進行意見溝通,討論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機械使用費。
公平會認定,21家業者占全國貨櫃集散站營業額及CFS出口運量8成以上,且屬同一產銷階段的水平競爭者;21家業者共同決定於103年7月間恢復收費,核屬「聯合行為」足以影響巿場功能,依公平交易法開罰共7260萬元,包含罰長榮國際儲運1725萬元、東亞運輸倉儲1300萬元。
其中9家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將案件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業者恢復收費,僅是貨櫃集散服務所繳費用的一小部分,且公平會分別就業者在103年7月至104年6月間的營業所得去計算罰鍰,計算營收並未區分「3噸以下」及「3噸以上」的CFS出口機械使用費,公平會開罰有裁量濫用的違法,判9家業者勝訴(免罰),後續因無人上訴而確定。
為此,公平會另為適法處分,於110年間開會決議,經計算後,對21家業者開罰共6525萬元,包含罰長榮國際儲運1630萬元、東亞運輸倉儲1300萬元。
其中包含長榮國際儲運、東亞運輸倉儲等9家業者不服遭罰共計4545萬元,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參與聯合行為的貨櫃儲運協會會員21家,已占全國業者6成以上,若以全國貨櫃集散站營業額及CFS出口運量計算市場占有率,21家業者也占全國營業額及運量8成以上,即本案聯合行為依「量的標準」或「質的標準」,均可認足以影響貨櫃集散服務市場供需功能,已符合公平法聯合行為構成要件,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業者分別裁處罰鍰,核無違誤,判決興訟的9家業者敗訴。
9家業者中的弘貿貨櫃倉儲公司以及亞太國際物流公司放棄上訴,而長榮國際儲運、東亞運輸倉儲等7家業者共計遭罰4195萬元,提起上訴,案件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認定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本件公平會對業者聯合行為的程度高低、違法後的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的態度等予以審酌並綜合排序後,分別裁處不同額度的罰鍰,已充分審酌一切情形為裁量,裁量範圍符合法律授權,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或裁量濫用等情形,也沒有超過裁處權期間。(編輯:張銘坤)1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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