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律師業務、謊稱帳號被盜 2法官移送職務法庭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2名法官因執行律師業務、謊稱帳號被盜等違失,遭請求個案評鑑,法評會決議2案成立;建請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分別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不得再為公務員,以及建議罰款月俸6個月。
法官評鑑委員會12日就法官施志遠、張浩銘二案,進行個案評鑑,決議均為請求成立,今天公布決議書,對受評鑑法官施志遠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對受評鑑法官張浩銘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6個月。
法評會表示,施志遠之前是台南地院法官,他於民國111年11月起至112年2月止的任職期間內,或有提供梁姓律師相關法律意見及代為撰寫書狀,或有轉介案件予梁律師承辦並獲有報酬,或有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並預先收取委任律師費用等執行律師業務的行為。
施志遠自105年9月1日起任職法官,迄至112年3月1日辭職止,審判年資將近7年,曾因2次言行不當,分別遭台南地院院長口頭令其注意以及收到書面警告,但他仍未有所警惕,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及公務人員服務法等規定,已嚴重減損人民對其具有客觀、中立與公正等審判核心功能的信任,而動搖人民對司法公正性的信賴基礎,並損及司法獨立、公正形象,已不適宜續任法官職務,也不適任其他公務員職務。
法評會表示,施志遠雖已於112年3月1日辭職轉任律師,但免除其法官職務仍有實益,依法官法懲戒處分後,依規定即停止他執行律師職務;而且本件若僅依法官法作成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申誡等較輕微懲戒處分,無異於容認在職法官若有違規執行律師業務牟利情形,僅須受罰款等較輕懲戒處分後,即可離職執行律師職務,如此司法公信力必將嚴重受損。
法評會認為,審酌施志遠行為態樣、手段、目的及所生損害等,認定他有懲戒必要。
至於,高雄地院法官張浩銘部分,他因家庭因素申請優先調動到新北地院未果,以VPN連線方式,在法官論壇內網發表標題為「特殊調動法官會議的程序是什麼?」貼文,引起熱烈討論。
張浩銘為平息風波,欲刪除貼文,謊報帳號被盜用,資訊處認定為第一級資通安全事件,啟動調查程序;張男後來坦承貼文是由他本人所發,並無資安疑慮,為此致歉。
法評會認為張浩銘謊報帳號遭人盜用的動機、目的為刪除法官論壇上貼文,行為本身惡性非特別重大,但是他後來態度凸顯為掩飾自身違失,不思恪守法官倫理規範的誠信問題,情節重大,而有給予較重懲戒處分的必要。(編輯:陳仁華)1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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