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北韓買畫作賣到台灣 二審判中國男子緩刑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中國男子殷長亮涉引進制裁法人北韓萬壽臺創作社畫作販售,一審依資恐防制法判刑1年。二審今天改判10月徒刑,緩刑5年,須付公庫35萬元、義務勞務60小時,接受20小時法治教育。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殷長亮犯資恐防制法間接提供財物罪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5萬元;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5萬元,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20小時法治教育。原審諭知沒收50幅畫作撤銷。可上訴。
全案緣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民國95年間做出1718號決議,對北韓進行相關經濟及商業制裁,北韓的「萬壽臺創作社」於106年8月5日遭安理會決議列為受制裁法人。法務部也公告制裁決議及制裁名單,告知民眾不得直接或間接對「萬壽臺創作社」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殷姓男子透過在中國合作的北韓畫作批發業者,向「萬壽臺創作社」所屬畫家訂製畫作,或直接向中國合作業者進口「萬壽臺創作社」所屬畫家畫作,銷售台灣民眾牟利。
殷男在113年5月起,另提供台灣客戶向「萬壽臺創作社」訂製畫作的管道,在台灣客戶指定畫作內容以及畫家後,由殷男透過中國合作業者與萬壽臺創作社畫家進行接洽,做後續的訂購行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殷男觸犯資恐防制法,間接對「北韓萬壽臺創作社」提供財物,2罪各判6月徒刑,合併執行1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20萬元,得易科罰金,徒刑如易科罰金,以2000元折算1天。
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殷男認罪辯稱是買空賣空賺價差,真的不知道「北韓萬壽臺創作社」早被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列為受制裁法人;而且被沒收的多幅畫作,小部分是他的,大部分是中國廠商寄賣的,請求輕判,並宣告緩刑。(編輯:蕭博文)11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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